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分手不忘“算”旧账 婚前借款仍应还

 发布时间:2011-08-01 14:18 浏览量:585

作者: 区倚  中国法院网讯    发布时间: 2008-03-21 15:28:38

     一对年轻的夫妇,在相识、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借款并立下字据。双方离婚后,女方查找到当时男方留给的字据要求男方归还所借的钱款3万元,而男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辩解。321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字据中的“何时要何时还”为据,终审改判支持女方的诉请。

     1997年初,曲靖市27岁的吴先生与同岁的魏女士相识并恋爱,同年128日,吴先生向女友魏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年63日,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发生争吵。感到婚姻无望,魏女士曾于20053月向吴先生索要欠款,因找不到借条而索要无果。双方于200658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魏女士于20053月就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而于2007628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且魏女士没有证据证实期间向吴先生主张过权利,故魏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魏女士以借条载明“何时要何时还”为由,不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同时查明,魏先生写给范女士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范女士现金3万元,利息月%,何时要何时还。”其余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曲靖中院终审审理认为,3万元借款是吴先生婚前所借,并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理应归还。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鉴于双方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等实际,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先生赔偿魏女士借款3万元。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