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不忘“算”旧账 婚前借款仍应还
作者: 区倚 中国法院网讯 发布时间: 2008-03-21 15:28:38
一对年轻的夫妇,在相识、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借款并立下字据。双方离婚后,女方查找到当时男方留给的字据要求男方归还所借的钱款3万元,而男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辩解。
1997年初,曲靖市27岁的吴先生与同岁的魏女士相识并恋爱,同年1月28日,吴先生向女友魏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年6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发生争吵。感到婚姻无望,魏女士曾于2005年3月向吴先生索要欠款,因找不到借条而索要无果。双方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魏女士于2005年3月就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而于
一审判决宣判后,魏女士以借条载明“何时要何时还”为由,不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同时查明,魏先生写给范女士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范女士现金3万元,利息月%,何时要何时还。”其余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曲靖中院终审审理认为,3万元借款是吴先生婚前所借,并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理应归还。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鉴于双方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等实际,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先生赔偿魏女士借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