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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互借款 分手之后需偿还

 发布时间:2011-08-01 14:18 浏览量:476

作者:王杨 杨秋伟 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02-20 11:24:49

     蔡某(女)系外来务工的打工人员。在来京的三年中,蔡某辛辛苦苦在外做工,并且经营一个煎饼摊子,积攒了一些积蓄。一年前,蔡某认识了与其同乡的郝某,二人很快坠入了爱河并且同居生活在一起。

     同居期间,郝某经常以自己要干一番事业为由从蔡某处借钱,少则一两千,多至一两万。起初,蔡某并不在意,她认为结婚是迟早的事何必要分得那么清楚。但后来这种情况愈演愈烈,蔡某不得不留个心眼,故在以后每次借钱的时候,蔡某要求郝某为自己打下欠据才可将钱拿走,郝某对此也没有多想。

      就在两人同居半年后,蔡某发现郝某曾经因盗窃罪被处罚过,并且郝某是一个游手好闲的人,最终两人分手。但当郝某想一走了之的时候,蔡某拿出手中郝某所打的5万多欠据要求其偿还,郝某则认为欠款是在双方同居期间发生的,应视为共同财产,不存在偿还问题。故蔡某将郝某诉至法院,要求郝某偿还欠款。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郝某全额返还蔡某欠款5万元。

 法官讲法:      

    根据《婚姻法》第13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案中,双方在同居期间,郝某为蔡某写下欠据,说明其对欠款的事实认可,且二人并非登记的合法夫妻,不存有共同财产的说法,故法院最终判决郝某全额返还蔡某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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