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保证金”难保婚姻之险
作者: 高福生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5-10-21 16:51:09
在江西安义农村,青年男女以签订协议方式迅速确定恋爱、婚约关系,并在男方交纳数万元“婚约保证金”后一同外出务工、非婚同居。但是,“闪婚”过后,一系列社会问题随之而来,而其中由“婚约保证金”引发的纠纷案频发现象更发人深思。(
“上午交钱,晚上同居”,这种讲“金”不讲“心”的“闪婚”就像瓷器一样,虽然“看上去很美”,却往往脆弱得不堪一击。由于男女双方没有更多时间进行接触和了解,对分隔两地感情能否稳固长久均有疑虑。在这样一种信任危机下,“婚约保证金”便粉墨登场、应运而生了。一些在“婚约保证金”“约束”下成婚的打工夫妇不仅找不到爱情的“浪漫”,反而显得十分“后怕”。一旦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婚约保证金”便成了解除婚约的“肠梗阻”,加之法律在这方面出现了“空白地带”,不少“夫妇”因此反目成仇。
从深层次上看,这种以交纳“婚约保证金”形式订立的婚约实质上是封建买卖婚姻的变种,有违婚姻自主原则,也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禁止。它的显性危害让人不可小视:一是助长了农村外出人员非婚同居之风,影响计划生育工作;二是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导致发生虐待、伤害事件,严重的还会导致家庭家族间的械斗,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三是加剧了部分家庭的贫困。不少家庭为筹集“婚约保证金”,不惜四处借钱甚至向银行贷款,偿还债务的重担让他们苦不堪言。
在近乎荒唐的“婚保金”背后,凸现了农民工群体固有的婚姻上的渴求与无奈,也反映出他们缺乏有效交流和正常的恋爱生活的现状。因为此前,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农民工的工资能不能按时发放,他们的劳动安全是不是得到有效保障等,至于他们的婚姻是否幸福、家庭是否安定、文化娱乐是否愉快、社会交往是否健康等却还关注不够,而这却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
面对这种非理性的“婚约保证金”,我们不能视作洪水猛兽,也不能一味地指责苛求。当务之急,政府部门要着力营造有利于农民爱情、婚姻质量提高的社会环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采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全方位、多渠道解决这一棘手的社会问题;有关法律法规也要及时填补这一“真空”地带,给“婚约保证金”一个明确的定性和解释,从源头上断掉乡村“闪婚族”的后路,让这一“另类时尚”寿终正寝。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爱情不是儿戏。男女双方在迈向婚姻的“链条”上缺失了恋爱这一环,也就缺少了彼此相互间的最起码的了解。否则,即便交纳了“婚约保证金”,暂时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也难保婚姻长久之“险”。与其这样,还不如保有一份对婚姻的敬畏,让金钱远离神圣的婚姻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