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准新人反目对簿公堂索彩礼 法院判决应酌情返还

 发布时间:2011-08-01 12:52 浏览量:359

作者: 尹庆雷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8-06-25 09:36:22       

  订立婚约时二人感情深厚,解除婚约后却因彩礼对簿公堂。624,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小杨(女)返还小张订金及财物近二万元。      

  去年6月,小张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小杨,很快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两人关系的逐步发展,根据当地风俗,小张付给了小杨彩礼11000元,并送给其金戒指、金项链等,价值8000余元。可就在两人准备结婚时,感情却出现了意外,导致两人最终分手。随后,小张多次托人向小杨索要彩礼,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小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杨订立的婚约未依法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婚约关系不予法律保护,并不等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予处理。婚约期间男女相互赠与财物,价值有大有小,有的是出于自愿而主动赠与,有的则是在婚约这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有条件赠与,故婚约解除时,财礼不能都返还,也不能都不返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就本案而言,原告赠被告财物,形式是赠与,实质是迫于社会习惯,是为达结婚目的而做出的有条件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杨返还财物,应酌情返还。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