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接收孙女彩礼 双方分手男方要求退回彩礼
发布时间:2011-08-01 12:51 浏览量:471
作者: 幸群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8-04-16 10:31:59
孙女订婚,奶奶接收男方按婚约支付的彩礼,双方分手,接收彩礼的奶奶被男方诉至法院。
金某与冯某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
庭审中,章某辩称,所收彩礼交给了冯某,冯某辩称见面礼及“三金”折款属赠与,不在返还之列。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因金某与冯某“婚后”聚少离多,且自2007年春节后分居至今,为此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冯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礼应予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和“三金”是双方及亲属在订婚时约定的,不系原告主动给付的,不具有赠与性质。被告章某收受原告
“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无第三方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交给冯某,故章某亦负有共同返还礼金的义务。被告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应在返还礼金中予以扣除。鉴于金某与冯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所收彩礼应酌情适当返还,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