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告吹 借婚约索要的大额财产要返还
发布时间:2011-08-01 12:50 浏览量:492
作者: 徐爱民 冯平保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3-05-30 15:18:39
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两笔财产流转,作出了不同性质的认定,判定了不同的处理结果。这起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案件,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关注。
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2001年秋经媒人张桂兰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时,原告董某给付被告刘某300元见面礼,让其购买衣物。随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董某在被告刘某家给付被告刘某3000元彩礼钱。后因结婚事宜,产生矛盾,致使分手,原告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归还见面彩礼3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300元让其购买衣物,属赠予性质,被告可以不予返还,大见面时,被告借婚约向原告索要彩礼款3000元,有悖于婚姻法精神,应足额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300元的请求部分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退还原告董某彩礼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