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1-08-01 12:49 浏览量:504
作者: 郑春笋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3-09-01 09:51:50
借婚姻为名,向男方索要大量财物,最终婚姻未成,女方还被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财物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现金6500元。
2002年1月,经他人介绍男青年赵某和女青年褚某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赵某认为双方关系比较融洽,便催促订婚,而褚某却一而再地推脱,并借按农村风俗订婚为由,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赵某考虑自己年龄偏大,找对象不容易,便答应了褚某的各种要求,送款9000元。然而女方却仍不同意领取结婚证。后赵某被迫提出分手,并诉至法院。
褚某在答辩中称,女方并非不同意结婚,只是因为男方没有把结婚所需物品备好,才没同意立即结婚。彩礼大都用在购物,且所购物品都存放在男方家里。
在庭审过程中,查明男方送女方彩礼及物品折款计9000元属实,其中现金6500元,财物折款2500元。经法庭调解,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但女方拒不同意返还钱物。
禹城市法院认为,女方为了结婚向原告男方索要现金,且数额较大,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对所索要的现金,依法应当返还给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