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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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房筑爱巢 一朝反目争新居

 发布时间:2011-07-31 21:52 浏览量:446

 杨克元    2003-10-21 中国法院网

    一对堕入爱河的青年男女,以共同名义购下了一套价值不菲的住房。孰料恋情发生变故,当初的情人为争这套住房竟闹上法庭。由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房子全部归属于自己的证据,日前,法院判决确认所争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

     数年前,侨居日本的郑先生与上海南郊的张小姐谈上了恋爱。为了今后的共同生活,他们以共同的名义购下了一套商品房,在房产证上写上两人的名字。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之间的情份日见淡漠,最后闹到了分手的地步。但这套具有两人名字的房屋,到底应归谁所有呢?

    原告郑先生称,因自己侨居日本往返不便,几年前委托张小姐买了这套期房,巨额房款均是自己的雇员电汇给张小姐。可是当房产证办出来后,却发现预售合同的共同购买人、产证的共同共有人一栏中除了有自己的名字外,还有张小姐的名字。但被告张小姐却称这套房屋是自己全额出资,张先生的诉请完全是颠倒黑白。

    庭审中,由于双方再也拿不出其他证据,承办法官依法认定了已有的三份证据。一是以两人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二是房产公司向他俩开具的购房发票;三是郑先生和张小姐取得的房地产证。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权证,郑先生与张小姐是本案系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郑先生主张其全额出资购房的主张,无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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