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谂 2005-01-17
中国法院网
顾小姐和郑先生为筑爱巢买了一套房屋,分手后顾小姐擅自与卖房人重新修改约定,把原先约定的各半权利修改成75%和25%。郑先生发觉后,诉请返还己付房款及利息并索赔房屋升值部分的50%。1月14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顾小姐支付郑先生14.2万元和支付房屋补偿款30.8万元的判决。
郑先生与顾小姐本是一对恋人。2003年10月12日,两人以总价46万余元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产。在购买时,与卖房人订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买卖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声明,对首期付款金额等也作了约定。并明确了双方权利各50%。同日,郑先生和顾小姐分别向卖房人支付了11.9万元和13.9万元。另外,郑先生还向卖房人支付了2.3万元。随着这对恋人关系的一步步疏远,这套房屋的归属慢慢引起了事主的注意。同年11月,顾小姐未经郑先生同意,单方与卖房人将声明的权利内容改成了顾小姐占75%,郑先生占25%。根据这份修改的声明,顾小姐与卖房人重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地产权利转让到了自己名下。事后,郑先生感到事情的严重性,在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顾小姐告上法庭,要求除返还14万余元房款及利息外,由顾小姐给付房屋升值部分金额的50%。顾小姐辩称,房屋产权已登记为本人所有,故房屋价值的升值空间与郑先生无关,坚决不同意给付升值部分金额的50%。
法院认为,顾小姐未经郑先生同意,擅自修改双方的约定,在郑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房屋权利人另外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的权利登记为顾小姐一人名下,致郑先生可得利益受损,对此顾小姐是有过错的。她的行为与郑先生所致财产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顾小姐应当予以补偿。有关郑先生要求补偿已付房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无此约定,且郑先生已请求了经济补偿,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