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热恋中自愿写欠条 分手后被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1-07-31 14:36 浏览量:509

 周伟男  2008-04-28  北京法院网

    热恋中的李强为讨女友张丽(均为化名)欢心,自愿书写了两万元的欠条,两人分手后,张丽多次依欠条向李强索要欠款未果,遂将李强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偿还借款二万元。日前,门头沟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张丽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丽诉称,我与被告曾是恋爱关系,现已分手。恋爱期间,被告共计花费我20000多元钱。20075月,被告为我书写欠条一张,承诺于20071231前还清,但被告一直拒绝给付,故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李强辩称,我与原告并非只是恋爱,我们已举行了婚礼仪式,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都是结婚时收的份子和双方父母给的钱,并非原告个人财产。欠条是在原告不断找我闹事情况下写的,并不是我的真实意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510月,张丽、李强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64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2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而分手。2007515,李强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今欠张丽两万元钱整,还款日期为20071231止,如到时未还上,一切后果自负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张丽提交了李强书写的欠条,证明欠款事实。李强确认该欠条系其亲笔书写,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丽要求李强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李强主张该欠条系为摆脱张丽纠缠,无奈之下所书写,并非出于自愿,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李强偿还张丽欠款二万元。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