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江苏无锡中院:偷偷生下“私生女”分手“恋人”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1-07-27 13:17 浏览量:496

江苏法制报 □许文珏 吴洲平  (2008-10-30 8)

热恋时彼此不分你我,一旦反目,小孩、财产,都有了截然不同的想法,非要闹上公堂争个“胜负”,往日的感情荡然无存。日前,这起发生在“分手恋人”间的恩恩怨怨经宜兴法院一审、无锡中院二审,终于得以平息。

2003年蒋晴与赵刚相识,虽然两人的年龄悬殊很大,但并没有影响感情的发展,一年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考虑到结婚需要住房,20054月,赵刚出资在城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装修完毕后,双方即迁入新居。20068月蒋晴怀孕,两人原定于20061029结婚,但没过多久,赵刚竟以“找人算过命,两人结婚了还要离婚”为由拒绝与蒋晴结婚,提出与她分手,并要求把孩子打掉。见没有挽回的余地,蒋晴同意做掉孩子和赵刚分手。为此,两人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赵刚补偿蒋晴青春损失费及打胎安慰费28万元,从此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但蒋晴并未遵守这个约定,200751她生下一女孩,取名蒋一玲。事后,蒋晴一纸诉状把赵刚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非婚生子女蒋一玲由她抚养,被告自200751日起承担抚育费每月500元直至蒋一玲能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折价返还原告出资装修费5万元;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赵刚辩称,两人的情感恩怨已无纠葛,签协议后蒋晴把她的东西已全部拿走,因此在他处不再有蒋晴个人财产。蒋晴所述房屋装修情况不实,实际是由他出资的。关于孩子,赵刚提出申请亲子鉴定,但随后又主动撤回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蒋晴在与赵刚分手时已怀孕在身,鉴于蒋晴和赵刚同居事实、蒋晴生育时间以及赵刚申请鉴定后又主动撤回等情形,足可推定,蒋晴之女蒋一玲与赵刚有父女关系。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否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现蒋晴主张由其抚养尚不满1周岁的蒋一玲,应予支持,赵刚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蒋晴与赵刚分手时已有身孕,其未婚先孕的事实,将使蒋晴较赵刚在社会上承受更多的传统道德非难,并且随着非婚生女蒋一玲的出生,不仅不会有所减弱,相反会越发加重。因此,从情理而言,不管将来处理胎儿之结果如何,在双方分手后,赵刚需要给付“安慰费”,以对蒋晴精神上予以适当慰藉。赵刚与蒋晴同居2年有余,在即将准备结婚时却选择了分手。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牵缠。分手时,赵刚自愿给付蒋晴28万元补偿款,就此“再无其他纠葛”,这种了结方式,既符合一般常情,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失公平。综上,遂依法判决女儿蒋一玲由蒋晴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赵刚自200751日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应负担抚养费5400元,于每年的1231日前一次性付清。驳回蒋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刚提起上诉。无锡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晴实施堕胎的补偿费应返还给赵刚,此金额为:引产手术住院期间总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300元,遂依法判决蒋晴应向赵刚支付10300元,维持一审法院的其他判决事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