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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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中院:25岁男子与近50岁女友分手被其索债110万

 发布时间:2011-07-27 13:08 浏览量:489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新闻晨报  □通讯员敖颖婕 记者 罗剑华

晨报讯 一次酒吧的偶然相遇,让一对年龄相差20多岁的男女成了恋人。但这段恋情只持续了8个月,因为25岁的男方在得知女友的真实年龄后,感到难以相处而宣告恋情结束。但是,当富有的女方希望前男友归还其在热恋期为其花费的110万元时,对方想凭借一张“借款协议”赖掉其中的70万元。日前,这起由“姐弟恋”引发的借款纠纷在市一中院终审落槌,男方虽持有看似有利的“借款协议”,但被法官发现其中的玄机,法院据此作出了对女方有利的判决。

2006年底,高大英俊的孙帅威和樊素红在酒吧偶然相识。樊素红已经年近五十,保养有方的她外表看来仍然很年轻,而且从事外贸经营的她在离异后生活富裕。正因如此,25岁的孙帅威明知对方年龄比自己大许多,仍和对方“坠入爱河”。20071月起,在女友的资助下,孙帅威不但在闵行区买了一套房屋,还购买了一辆“翼虎”越野车,甚至租用门面房做起了生意。为了满足“帅弟”的需求,樊素红先后支出了110余万元,但为了以防万一,她将所有付费凭据和权利凭证都留在自己手中。

果然,两人“热恋”8个月后,孙帅威就提出了分手。当樊素红向对方提出归还110余万元款项时,却遭到了孙帅威的拒绝。为此,樊素红一度想向警方举报孙帅威涉嫌诈骗,直到这时,孙才同意还款。20078月,孙写了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孙帅威因向樊素红“借款肆拾万元”,并声明于20099月前归还。但在备注协议栏写道,两人的“其它一切账目经济往来均属双方自愿行为,任何一方不得节外生枝,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孙帅威只在20079月向樊素红归还了15万元,余款至今没有归还。于是,樊素红在今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帅威返还剩余的70余万元借款。

孙帅威称,当自己在20075月份的一次旅游中得知樊素红的真实年龄后,感觉再难相处。双方分手时,已经在“借款协议”中言明只有40万元的借款,其余的70余万元款项,应当是樊素红对自己8个月“姐弟恋”的“赠款”。而他的说法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也正因此,樊素红在得知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对70余万元的款项重新定性,还原事实的真相。

市一中院审理发现,“借款协议”中的“双方自愿行为”,既可以理解为自愿借款,也可以理解为自愿赠与。按照相关法律,有歧义的合同文本,应该作出对书写人不利的解释。同时,樊素红虽无法提供孙帅威的借条,但能够提供相应的资金流转凭据及房屋、车辆权利凭证,符合民间用权利凭证作押以保证还款的惯常做法。由此,樊素红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较为充分地完成了举证责任。最终,一中院改判孙帅威败诉,需向樊素红归还全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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