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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恋爱时房车写女友名字 分手时如何分割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1-07-27 11:25 浏览量:521


2008-11-6 11:38:23人民网·天津视窗

简要内容:一对男女在恋爱期间不分你我,房屋和汽车明明是男方出资,却非要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在判决房屋和汽车归李清所有的同时,也判令李清给付万敏支付的封闭阳台费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

人民网·天津视窗116电:一对男女在恋爱期间不分你我,房屋和汽车明明是男方出资,却非要登记在女方名下。由于二人并不是婚姻关系,当他们分手时,如何分割财产成了一个麻烦。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据实际出资额,一审判决房屋和汽车归男方所有。

  原告李清称,他与万敏于199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筹备婚事,他于20059月购买了一辆“骐达”牌轿车,并进行了音响改装,但权属证写在万敏名下。此后,他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权属登记在他和万敏两个人名下。此外,他还购买了家具、家电各一套。李清表示,以上财产本是为了结婚而购置,但今年2月万敏提出与其分手,然后与另外男性登记结婚。因此,请求法庭判决房屋、车辆归他所有,并依法分割双方其他财产10万余元。

  而万敏却表示,她和李清曾存在恋爱关系并同居。其间,李清以恋人身份参与她店铺的经营。她的所有经营收入均存入李清名下的店铺账户内。购买房屋及其他财物均由该账户内资金支付,而且她的母亲也支付了部分现金。万敏表示,购买这些物品时,曾使用过李清父亲的信用卡,但用过之后她将现金归还给了李清。万敏表示,所购房屋按合同约定,应由双方各分得一半,其余财产均应归她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首付款、房屋契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均系李清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房款由李清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并一直由李清偿还。据此,应认定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李清一人。

  关于涉案汽车,虽然登记在万敏名下,但该车销售方证实,该车系李清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全部车款,而且从李清提供的存款凭证看,也有相应期间的取款事实佐证,因此应认定该车系李清实际出资购买。

  法院在判决房屋和汽车归李清所有的同时,也判令李清给付万敏支付的封闭阳台费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 (涉案人物为化名)

  ■ 法律链接:《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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