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热恋时买房同居 分手后对簿公堂索房款
发布时间:2011-07-27 12:56 浏览量:382
作者:陶玲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曾经海誓山盟的恩爱恋人,共同购买爱的小屋过起了美满生活。几年后,关系破裂,为了当初所购房屋闹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顾先生与谭小姐高中时就已相识,读大学的时候谈起了恋爱,2001年初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与男方父母住在一起。2003年俩人以32万余元价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购买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首付款近10万元,第一次支付了3万余元,其中女方出资1万元,第二次支付了6万余元,之后顾先生又两次向银行贷款,共计为20万余元。从此,俩人在新买的“小屋”里同居生活,2005年底,双方提前将贷款还清。可好景不长,2006年俩人就分道扬镳。
去年年底,谭小姐拿着房屋出售发票,以及第一次支付的3万余元的收据等,将昔日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而顾先生也提供了当时给付的买房款6万余元的收条。在法庭审理中,此房屋的价值已翻翻,现价值人民币为7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