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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法院:买房共署名分手后男方讨房产 赠与关系已成立 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7-27 11:18 浏览量:442

北青网 - 法制晚报:付中 张杰 (08/12/08 15:24)

    本报讯 罗先生和女友分手后,因房产纠纷又和前女友闹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罗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罗先生诉称,去年812日,他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总价36万元的房屋。罗先生支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部分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其间,在女友季小姐的强烈要求下,罗先生同意以两个人的名义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办完房屋产权证后,罗先生和季小姐感情逐渐疏远,最终分手。

    罗先生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付款者,现其与季小姐终止恋爱,对方没有理由取得房屋产权份额,于是诉至法院讨要房产。

    法庭上,季小姐则辩称,当初是双方一起决定买房的,之后,也是两人共同向银行贷款。罗先生自愿将首付款中的一半份额赠给自己,并将此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审理后,大兴法院判决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大兴法院的张杰法官告诉记者,罗先生与季小姐恋爱期间,自愿将所购房屋按各自共有一半份额进行登记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双方进行产权登记后,赠与关系已成立。

    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后,产生公信力。且其间并未出现法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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