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拒还购房款 外籍男子状告前女友“不当得利”
本报讯 (记者王纳)外籍男子米高(化名)花7.38万欧元,为女友小杜(化名)购置了房产;5年后双方分手,购房款该不该返还给米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外籍男子状告前女友
今年44岁的米高是荷兰籍华人,据其诉称,这段引发官司的异国恋情发生在6年前:2005年,他在深圳和当时才22岁的小杜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次年小杜进入大学进修,但其读书期间并无经济来源,其学费和生活费都是米高负担。在此期间,小杜要求米高给她买房,并表示如果双方分手,财产返还给米高。
米高考虑到为了双方今后能在一起,在深圳购置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因为他是外籍人士,为了购房手续更方便,于是他将该房产登记在小杜名下,并支付了首期款1.34万欧元,并每月供房700欧元,一直到2009年4月双方分手。
2007年8月,米高开始和小杜谈及婚事,小杜又提出在其湖北老家某小区购置房产,以便双方回家探亲之用。在米高支付了首期款6000欧元后,小杜称其名下有房产,无法贷款,要求米高一次性付清湖北老家购置房产的全部余款3.8万欧元。
2009年4月,米高和小杜发生争执,小杜提出分手。米高称他多次挽留未果。米高认为,他长期以来已经为小杜支付房款总额达到7.38万欧元(依汇款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合计77万余元),还为小杜支付生活费1.29万欧元。之所以为小杜支付购房款,是基于双方恋爱并准备结婚这一事实。
当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可能成为事实时,他为小杜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小杜也不能继续获取并占用这笔款项,否则就属于“不当得利”。为此,米高将小杜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7.38万欧元。
前女友称购房款是“赠与”
一审开庭时,小杜辩称:涉案的7.38万欧元并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属于婚前财产赠与。
她和米高原是情侣关系,涉案房产也是米高自愿赠送给她的,她也表示愿意接受。男女恋人婚前或同居期间因爱慕而赠与对方车辆、房产是常有的事,也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因为当事人不能结婚,就否定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
米高始终不表达何时和她结婚,让自己没有安全感,所以才提出了分手。
一审:女方构成“不当得利”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米高和小杜在恋爱期间,米高为了达到能和对方结婚的目的,出资为小杜购房,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
但购房后小杜提出分手,不愿意和米高结婚,在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下,小杜继续无偿占有米高的购房款,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该占有行为造成米高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小杜应返还米高7.38万欧元。一审判决后,小杜提起上诉。
庭审直击 女方上诉称自己“人财两空”
昨日开庭,小杜和米高均未出现,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应诉。
小杜一方坚持认为:此案不是不当得利,而是赠与行为,不能因为双方没有结婚就否定当初已经生效的合法行为。而且米高说自己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小杜款项,这和事实不符。因为小杜也多次要求其结婚,但米高至今没有提供单身证明,也没有为结婚准备相关领馆认证的法律文件。即使是荷兰法律,也规定结婚前当事人必须选择夫妻财产分配方式,如“均分财产”或“指定财产”。该房产是以小杜的名义购买,房产所有权必然归小杜所有。自己没有违法的行为,米高也不是一时冲动或有重大误解时所为,其行为合法。
她还称,自己经历了5年的青春和身心付出,后来结婚找了老公,但现在也已离婚,如果失去房产就成为“人财两空”。
米高的代理律师则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她称米高虽然已经44岁,但没结过婚,这种情况在国外也正常。米高确实有和小杜结婚的意愿,否则也不会为其购买两处房产,而且还去小杜老家见了双方父母。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