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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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房产份额分手后讨回房子 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1-07-26 12:31 浏览量:620

福建东南新闻网  |时间: 2009-09-21文章来源:东南新闻网   

[案情回放]

    今年30多岁的阿伟(化名)是江西人,在晋江从事咨询师工作。20063月,通过QQ聊天,阿伟认识了网友小宜(化名)。小宜,山东人,27岁,也是一个白领。几次聊天后,阿伟和小宜都有相识恨晚的感觉,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一个月过后,小宜有了安家晋江的想法。通过中介,两人在晋江选中了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房子,房屋所有权人署为阿伟和小宜。

  然而好景不长,因为一些琐事,小宜和阿伟在结婚前分手了。当年12月,阿伟为了要回房子,将小宜告到晋江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口头赠与合同,并让小宜将这套房子返还给自己。20083月,昔日的一对恋人对簿公堂。阿伟说,房子首付款、办理产权证等费用,都是他一个人出的。房产证上有小宜的名字,显然是赠与合同关系,但该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两人已分手,赠与所附条件无法成立。

  但小宜并不认同阿伟的说法,她认为该房子她应有份,连同购房款、装修款和按揭款等费用,她一共出了15万元左右。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双方共有,不存在赠与情形。法庭上,法官要求小宜提供证据,但小宜没有。最后,法官从阿伟提供的一份QQ聊天记录里,认定小宜支付该房子的部分装修款和两个月的按揭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伟将不动产份额赠与小宜,显然是基于双方已准备结婚这一前提。现在双方已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商品房共有份额的赠与合同;小宜协助阿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阿伟支付小宜5万元。

  [法官点评]

  这起案件中,这套房子是阿伟出资购买的。基于要和小宜准备结婚的事实,阿伟自愿将该房子的部分份额赠与小宜,赠与的这部分财产属于为订立婚约而赠与的婚约财产。然而,小宜婚前提出分手,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与的前提也就不存在,最终法院支持阿伟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上的赠与,是一种完全自愿行为,涉及的只是单纯的财产关系。但在订婚时的赠与,虽然表面也属自愿,但这种给付的目的性非常明确,那就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建立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泉州网-泉州晚报 记者庄金泉 通讯员吴峰岩)(责编:谢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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