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晚报 2008-12-22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王小云 龚忱)因前妻违反离婚协议,擅自将应过户给自己的房产卖给他人,孙先生将前妻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李女士与第三人韩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因认为韩先生系善意取得,因此判决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但表示孙先生可另向李女士主张赔偿损失。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她与韩先生没有恶意串通行为,且房屋已经过户到韩先生名下,因此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可以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孙先生一定的补偿。韩先生则表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李女士向他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明及其配偶齐先生出示的同意出售证明,他直到开庭才看到孙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调解书。现在他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应系善意第三人,因此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归属问题已由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李女士买卖房屋系无权处分行为,在未获得孙先生追认时,其处分行为无效。但韩先生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系善意第三人,因此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孙先生不能充分证明李女士与韩先生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因此其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表示,李女士私自处分了孙先生的财产,侵犯了孙先生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孙先生作为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可另行向李女士请求赔偿损失。最后,法院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