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50万元“画押”字据是否算数

 发布时间:2011-08-26 11:24 浏览量:1584421232

前妻向前夫诉讨借款 前夫怀疑睡觉时遭“暗算”

2011-05-18    来源:  上海法治报     富心振

 双方离婚20年后,叶秀莲手持前夫孙可平的 “画押字据,突然一纸诉状将孙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赔偿款50万元。孙可平面对这张 “画押字据,大呼冤屈: “我从未出具过50万元的承诺字据……”
  
然而,白纸黑字、指印与私章俱全,难道这是假的吗?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起蹊跷的其他合同纠纷案经浦东新区法院的精心审理,最终有了一个说法。
    
前妻向前夫索要50万元
   叶秀莲今年已经57岁了, 16岁那年,她与25岁的孙可平已相识了。1975年,叶秀莲与孙可平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结为伉俪,一年后生育了儿子维维。在儿子5 6岁时,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离婚。
  
然而,离婚之后2 3年,叶秀莲与孙可平又复婚了。不过,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是维持不了多久, 19896月,双方再次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儿子维维随母亲叶秀莲共同生活,由孙可平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元。
  
再次离婚后,叶秀莲与他人虽曾有过短暂的婚史,但在个人婚姻上却很不顺利,现在还是单身。而孙可平经朋友介绍后与一女子徐某结婚,组成了新的家庭后,俩人感情日益俱增,孙可平也希望将自己的下半生托付给这个重组的家庭,夫妻恩爱有加,和和睦睦。然而,使孙可平意想不到的是, 20094月,孙可平的第二任妻子患病多年后不幸去世,孙可平一度悲痛不已。
  
过了一段时间后,倍感孤独的孙可平勾起了对前妻叶秀莲的思念。利用解决房产上的事要找儿子的机会,孙可平与叶秀莲又有了接触,在互相了解各自的情况后,也许俩人之间尚存 “一日夫妻百日恩的感觉,你来我往的次数多了,共同的话语又多了,有时也在一个屋檐下同居生活。大概俩人都感到有了一把年纪,因此,加上亲戚朋友的劝说,孙可平与叶秀莲都曾有过复婚的意愿。
  
可是, 2009年11月23晚上,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叶秀莲带人找到孙可平催要一笔儿子维维的 “养老金,当时,因孙可平身边无钱,遂出具了一份由其手书并亲笔签名的欠叶秀莲2.5万元儿子维维 “养老金的暂借条。事后,孙可平虽然把钱给付了,但是心里很不开心,双方就此关系冷谈。
  
而更使孙可平感到冷心的事情还在后头,不久,孙可平突然收到一份民事诉状,他展开一看,竟是叶秀莲将其告上了法庭。诉状称,在双方离婚后,孙可平虽然与他人结婚,但是他俩仍有往来。 20094月,孙可平的第二任妻病故后,孙可平于该年1115日,为了补偿她多年来对儿子抚育上的付出,他立据称,在同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作为对自己的赔偿。因孙可平对此予以反悔,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孙可平支付其经济赔偿款50万元。
画押字据双方起争议
  
在法庭上,叶秀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署期为20091115的加盖孙可平私章及摁有其指印的字据一份,内容为: “本人孙可平在妻子患病期间,前妻叶秀莲在精神上给予安慰,生理上给予慰藉。一个人把我俩的儿子带大成人,十多年来使我能安心的照顾现已病故的妻子。前妻为此做出了自我牺牲精神,本人愿意在20091120一次性赔偿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给予她养老所用
  
孙可平针对叶秀莲突如其来的诉讼主张,大呼冤屈: “自己从未出具过50万元的承诺字据,字据上加盖的私章和指印都是虚假的,因此不同意叶秀莲的诉请。孙可平又进一步说: “这份字据是打印的,其不会使用电脑打字,平时都是手书的,会写字无需捺印,即使是其自愿捺印的,也不可能加盖半个指印,且赔偿承诺书里面的把我的姓名中间的字也写错了。现其已经退休,根本没有支付50万元的能力,实际上也不可能作出这种承诺
  
而叶秀莲针锋相对,步步为营,她说: “虽然从未见过孙可平使用过电脑,但是不排除他通过其他途径打印了这份字据;虽然从未看到孙可平采用过捺印的签章方式,但是确实他拿了打印好的字据到她家里,她要求他签名,孙可平认为签名和捺印是一样的,因此这份协议是捺印的
  
当法庭问叶秀莲该份协议是如何写成的?
  
叶秀莲陈述: “孙可平曾对她说过,原先他太太生病的时候有很多地方不方便,且对其孩子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现在他的太太去世了,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了,所以要补偿我照顾孩子的付出
  
接着,叶秀莲描述了当时孙可平写这份协议的情景: 11月15,孙可平在养老院看他母亲之后回到了我家,在房间里他给了我一张写好的东西,上面就是打印好的并有盖章的(赔偿协议)。我说不放心,他就在上面捺了手印。孙可平还告诉我,后妻去世后,他已将后妻的上海银行和建设银行户头下的钱款转到了他的名下,以后按协议履行。 11月20我找过孙可平,孙可平却说他有其他棘手的事情要处理,没有按照约定给我钱,因此我只好起诉。
  
听了上述叶秀莲的庭上陈述,孙可平又作出了辩解,他说: “根本没有这个事情,我没有写过,这个图章和手印都是虚假的。印鉴原件、房产证,证明我自己的印鉴和叶秀莲提供的所谓协议上的印鉴不一样;而2006 2007年困难补助签收单,20027月房屋动迁协议,证明自己的盖章和叶秀莲提供的所谓协议上的印鉴不一样,但和我自己提供的印鉴是一致的
  
系争的 “画押字据的指印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司,确为孙可平的指印。双方对此均表示无异议。
  
然而,孙可平又称,不知其指印是如何摁到此字据上去的。孙可平承认其在后妻去世后,曾考虑过与叶秀莲复婚,双方有往来。他回忆道:200911月某日的晚上,叶秀莲曾到他家送过安眠药,他有精神方面的疾患需长期服药,当晚服用后迷迷糊糊感觉到有只手在摸他,后自己在半睡半醒中将叶秀莲送走的。因此,不排除是在那个时候,由叶秀莲偷按的。
  
叶秀莲对孙可平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并称如事情属实,他为什么不报警?同时承认当时确有复婚意愿,只是后来大家感到不合适而最终没有再次走到一起。而孙可平对此解释说,上述事情发生在叶秀莲向其催讨儿子2.5万元 “养老金之前,双方关系尚未闹僵,所以没有报警。
   
前妻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2010年8月21,浦东新区法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这起蹊跷的其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秀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秀莲与孙可平原系夫妻关系,后已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儿子的抚养费支付及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及处理,双方之间不存在支付赔偿款的问题。现另从这份系争字据本身分析,孙可平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平时也习惯于用签名的方式出具相关字据,本案系争字据中涉及的补偿款金额为50万元,应属金额巨大的经济补偿,而在该重要的字据上仅摁孙可平的指印及盖其从未使用过的私章,显然违背孙可平的习惯及人们处理日常事务的常理。且事实上,在法庭审理期间,叶秀莲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也前后矛盾,并不一致。此外,系争字据中 “孙可平的名字与现孙可平的名字也有差异,所摁手印模糊不清,而叶秀莲至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字据中的私章确实系由孙可平实际刻制并且使用,故不足以使人确信该系争字据真实有效。孙可平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孙可平确有向其支付赔偿款的意思表示,叶秀莲仅凭双方有争议的字据向孙可平主张支付赔偿款的权利,显然依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出一审宣判后,叶秀莲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观点
   
对民事习惯证据功能要重视
  对于民事习惯作为证据引入诉讼的妥当性问题上,沈肖伟法官认为,民事习惯完全符合证据法上日常生活经验的基本特征,应当归入经验法则的适用范畴。在案件待证事实缺乏其他有效证明手段的情况下,以民事习惯来查明认定事实,不仅于法有据,且也为民事诉讼增加了有效的证明手段,更因其符合大众认知,相关的裁决更容易为社会所接受,可以较好地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习惯的证据功能应给予高度重视。
  
然而,有鉴于民事习惯在证明力方面只具相对的正确性,故必须慎用,必须严把适用关,必须在案件待证事实无其他有效证明手段和拟用民事习惯已查明在时空对涉案当事人具有或者应当具有影响力的基础上方可适用。
    
法官说法
画押字据不具证明力
  主审法官沈肖伟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叶秀莲提供的 “画押字据内容是否为被告孙可平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庭审理中,发现这份 “画押字据存有以下疑点:
  
其一,已查明孙可平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且无书写文字的困难,其签名正确无误、字迹流畅连贯。签名应是其平时惯用的签章方式,而我国在签章方式方面长期以来所形成和沿用的民间习惯即为妇孺皆知的 “签字画押” 签字画押作为制定法内容在我国也曾有相当长的历史),而 “签字画押是指识字者应当签字,不识字者才会画押(画押是指以指印、十字或者其他符号代替签名),故在孙可平自身有签名能力,依照习惯也经常采用签名方式的情况下,系争字据却仅有指印而无签名,不仅有悖于孙可平上述习惯,也无法使得本案裁判者内心形成该字据是孙可平真实意思表示的确信心证。
  
其二,叶秀莲作为此字据订立时的亲历者,在描述系争字据上私章的加盖时间上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作出合理解释,其陈述的真实性着实令人怀疑。
  
其三,叶秀莲既称孙可平是当其面摁的指印,却又讲不清楚究竟是孙可平哪个指头摁的,更是令人不解;且字据中 “孙可平的名字与现孙可平的名字也有差异,所摁手印模糊不清,而叶秀莲至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字据中的私章确实系由孙可平实际刻制并且使用,这显然也有问题。
  
其四,此字据载明50万元债权于20091120到期,叶秀莲于同月30日即速提起了本案之诉 (同月25日叶秀莲已办妥了诉讼代理律师的聘请手续),叶秀莲追索债权的心情之迫切由此可见一斑。而原告在同月23日带人找被告催要儿子 “养老金时,居然却对该50万元债权只字不提,明显有违常理。
   
此外,孙可平在上述 “养老金的暂借条上是签名而非捺印、且孙可平平时对外使用的私章与 “画押字据上私章印文完全不一样;关于字据上的指印,这和双方在这期间因有复婚意愿而往来较为密切及孙可平长期服用安定药物等事实,也佐证孙可平相关的抗辩意见较之叶秀莲更具可信度。

  综上分析,法院最终认定叶秀莲提供的 “画押字据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并据此认为叶秀莲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