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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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不知 共同债务需同担

 发布时间:2011-08-26 11:23 浏览量:570

    2011-05-20   新华报业网-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罗真

  新华报业网讯(通讯员 罗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钱,而妻子对此并不知情,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丈夫王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李某应当共同偿还,判决被告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万元。

  20093月,王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因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某和李某偿还借款。庭审中,被告王某未作答辩。被告李某则辩称对王某借钱之事并不知情,且二人现已离婚,自己没有还款义务。经查,王某和李某于20083月结婚,20097月协议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清楚,因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李某虽称不知其丈夫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王某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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