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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意义深远

 发布时间:2011-08-05 10:51 浏览量:520

 2011031107:35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310,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个法律体系,反映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成就,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的成就,反映了社会全面进步的成就,为继续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从国际比较看,从农业社会走向现代工业社会,涉及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的调整和转型,必然伴随着现代化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有些发达国家形成这样一个法律体系用了三四百年时间。我们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同时发生,各种问题和矛盾交织在一起,立法面对的问题非常复杂,仅用了30多年的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家过程中的伟大创造,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

    这个法律体系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求

    在学术意义上,法律体系指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对现行法律所做的部门划分,这种分类主要用于比较法研究和法典编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法律规则,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法律系统。这个法律体系不是在书斋里造出来的,也不是从西方国家搬来的,它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求而建构起来的,是这个伟大事业的一部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布局的两个支点。在法律体系建设的最初阶段,立法工作主要针对“文化大革命”给国家制度造成的破坏,解决国家根本制度建设的问题。彭真同志当时曾明确提出:我们制定了宪法,还要制定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这些法律是其他法律的基础。1982年宪法制定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一批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法律,推进了国家机构职责、权限、活动的制度化、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制度化、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后,法律体系建设主要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确认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一大批民商事法律都是在这个阶段制定出来的,这些法律保障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顺利转型。进入新世纪之后,法律体系建设主要围绕着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主题,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立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完善社会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促进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保障发展的可持续性。

    我们处在一个改革的时代。历史上改革通常又被称为“变法”,因为法律是最有力的改革手段。立法的难题往往也是改革遇到的难题。例如,物权法的制定,先后8次审议,历时14年。这部法律立法之难,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从贫穷到走上富裕安康道路之后的社会利益结构调整,以及多年形成的传统观念的转变。在人民生活总体进入小康的情况下,制定物权法,明晰不同权利主体的物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力。国有资产法从列入立法规划到出台也经历了14年。这期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改组一直在探索过程中,为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部法律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着重要作用。还有一些法律,如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等,都是基于中国具体情况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的产物。实践证明,对于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通过立法程序统一认识,寻求社会共识,为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是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立法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又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形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新秩序,法律体系的发展适应并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需求。

    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国家制度成熟的标志

    一个政治、经济大国也必然是一个法律大国。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反映着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国家政权的领导力和凝聚力。历史经验证明,国家稳定、社会昌明是法律体系建构的前提。在近代史上,中华民族积贫积弱,导致几千年形成的中华法系在清末瓦解。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享有“治外法权”。多少仁人志士发起“变法”运动,试图通过法律制度的重建重新恢复国家和民族尊严,他们的努力最终均以失败告终,留下了中华民族不堪回首的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

    法律是制度载体,法律体系形成体现了国家各项制度的成熟。我国宪法、宪法相关法确立了国家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组织制度、司法制度等等,保障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主权。民商法确立了调整人身关系的和财产关系的婚姻、收养、继承、物权、合同等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行政法部门确立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法律制度,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经济法确立了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的各种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法律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法确立了劳动制度、就业促进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弱者权利保护制度等等,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制度确立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制度、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保障实体规则的正确适用。这些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制度统筹兼顾了社会各方的利益,凝聚了共识,为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从国际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强大的标志。国家是国际法律秩序的主体,其国内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是其国际地位的基础。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的较量日趋激烈,民族国家无不以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后盾在国际舞台上为自己争取发展空间,维护自身利益。我们国家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一方面要履行国际承诺,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我国的法律主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上可信赖、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提高我国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法律体系完善将是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也没有止境。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的任务更为艰巨。

    法律体系形成对新立法项目的确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最重要、最严厉的社会管理手段。在过去的30多年里,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步伐,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邓小平同志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讲“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是要有的”,法律体系表现为一定的法律数量,但是法律不是越多越好。在体系形成的情况下,新立法项目的确定需要更加慎重。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行业规则、道德等规范来调整。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必须是那些一定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调整的,涉及普遍的和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从概念出发,为立法而立法,会加大社会成本,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今后的立法工作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国家发展中最迫切、最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为重点,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新的立法项目要有充分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很多国家对立法项目进行前期成本与效益分析的方法可供我们借鉴。

    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质量是一个指标体系,它包括立法的理念,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法律功能的设计和可操作性,等等。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近年来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实践基础,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广集民意,确认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并尽量在法律中回应这些意见和需求,都是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工作。一部法律草案,要解决什么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权利义务如何配置,实践中的难点在哪里,不进行深入的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调研中要尽量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意见,了解他们的需求,使法律真正成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科学立法一是要使立法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二是要使立法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现实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

    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方法和技巧,它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技术手段。一般说来,立法技术包括法律的结构设计,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法律规范的构造,法律的宣示条款和规范条款的配合,法律效力的表达,法律责任的适当,法律语言的准确和精炼,等等。在法律体系建设的初期,立法缺乏实践经验,“宜粗不宜细”,有的法律文本长,但规范性条款过少,宣示性内容多,可操作性少。现在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对法律技术规范的研究也逐步深化,应该把成熟的立法技术固定化,以保证制定的法律严谨周密,切实可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在于写在纸上的法律有多少部,而在于社会生活实现了有法可依。从纸上的规范到现实法律秩序,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法治社会是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高度一致的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将是一项更为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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