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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可节省司法成本

 发布时间:2011-08-05 10:52 浏览量:569

 20110307 04:00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曾宪文

今天的律师,明天的法官、检察官;今天的对手,明天的同事。”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36做客正义网2011年全国两会特别访谈节目时建议,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去年1122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讲话中明确提出:“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要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之间的行为,努力形成互相尊重、相互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

    于宁说,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举措,过去也有过,但基本上是从统战工作的需要出发的。在今天,要实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之间“互相尊重、相互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就必须把这一选拔工作从过去个别化的统战工作变成常规的制度化的司法队伍建设工作。

    节省司法成本,缓解中西部法官检察官“断档”问题

    据于宁介绍,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逾20万,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常规性、制度性地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可以大量节省培训法官、检察官的时间与费用,不断地为法官、检察官队伍输送新鲜“血液”,让法官、检察官队伍永葆良好的战斗力。一般估算,一个法科学生,毕业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没有三年五载是无法独立担任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而直接从优秀执业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就可以加快这段成长过程。在目前的体制下,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而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去中西部地区工作,这对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很有吸引力。中西部法官、检察官“断档”的问题,也有望得到一定的缓解。

    提升律师地位,激励律师以更高标准执业

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和律师队伍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现在,对于很多执业1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而言,他们正面临着人生最后何去何从的抉择;而对于那些执业不足5年的年轻律师和正准备从事律师职业的法科学生来说,律师未来的职业出路,也在影响着他们对律师职业的选择与忠诚度。另一方面,在律师队伍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负面的现象,其中较为社会所诟病的是,一些律师在个案执业中出现了“当事人化”和“商业化”倾向,即过分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这种倾向的出现,与律师职业未来出路的不确定性息息相关,已经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和民众对律师的形象乃至于对整个律师行业的评价。

于宁指出,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可以有效地解决律师行业发展所遇到的上述问题。他解释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与律师相比,法官、检察官的确在一些方面享有优势,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如果律师执业到一定时间,具备一定条件后就可以通过制度化的公开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这会促使律师产生“我就是明天的法官、检察官”这样的内心确信,从而时刻以未来法官、检察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正确处理好自己与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司法公正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绝非一个简单的职业流动问题。评价和设计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性工作,一定要以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大局为背景,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切入。”于宁说,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和互动都是被当做司法改革的内容进行的。如日本的法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总称)制度的改革,就是在1999年成立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后才获得了大规模的发展。在英国,出庭律师是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一个出庭律师,只要执业满10年或15年,就可以申请并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事实证明,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良性互动,对于法治发展和司法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

    于宁认为,建立从律师到法官、检察官的直接通道,有助于在我国尽快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感和归属感,真正实现法律人之间的平等与尊重;有助于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之间形成“互相尊重、相互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这种良好关系,对于当下我国的司法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据于宁透露,在中央提出“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后,全国律协已经开始筹划选拔律师的标准和条件。其中,职业道德与执业年限,是两个重要的衡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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