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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关于“婚前协议“案件碰撞】克丽丝汀娜婚前财产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4-10-27 11:39 浏览量:158441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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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日  法律出版社

克丽丝汀娜婚前财产合同案

John Z.Deloreanv.Christina Delorean,211 N.J.Super.432511 A.2d 1257(1986)

John Z.Delorean v.Christina Delorean

(新泽西州高级法院,1986

(一)案例简介

案由:197358日,即结婚前几个小时,结婚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合同,合同规定:“结婚双方婚前和婚后的所有财产、收入和所得都是各方的私人财产,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控制和分割另一方的财产。”当时,丈夫名下的财产已经超过了2000万美元。当两人离婚时,其婚姻生活已经维持了13年并且有了两个孩子。如果没有这个婚前财产合同,妻子可以理所当然地获得50%的财产。但是如果这个合同有效,她就只能分得一点点。妻子认为该合同不能生效,因为:(1)在合同签字前她并不清楚丈夫的财政状况;(2)她受到了丈夫的误导,他的金融知识和经验远远多于她。

初审判决:初审法院判决该合同有效。

终审判决:新泽西州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终审判决书

(该新泽西州高级法院判决书由法官伊布雷安尼呈递)

决定一个婚前财产合同是否有效有三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第一,合同签订时是否有错误或者胁迫的情况发生,换句话说,合同双方是否自愿。妻子声称她签订合同不是自愿,因为丈夫在结婚典礼举行之前几个小时才把该合同交给她签字,并威胁说如果她不签字的话婚礼就会被取消。她说当时她除了签字没有别的选择。但事实是,虽然她自己没有单独找律师商量,但也承认曾就此事咨询了丈夫的一个律师,该律师曾劝说她不要签这个合同。然而,不知道什么原因她拒绝了律师的劝告并签了这份合同。

虽然她的决定是不明智的,但当时她确实有足够的时间来考虑签订合同可能带来的后果。事实上,刚开始她拒绝签字,但在与其未来的丈夫和律师商量之后,经过再三考虑,她还是签了字。不可否认,丈夫比妻子年长25岁,并且是“通用”汽车公司的高级执行官,但妻子也不是一个“襁褓里的婴儿”,她已经23岁了,并且在模特行业和娱乐界有一定的商务经验;之前,她还经历过一次婚姻,也是以离婚告终;并且,也有律师向她提出过忠告,虽然这个律师不是她自己指定的。尽管在婚礼举行之前几个小时取消婚礼是一件很尴尬的事,但确实没有人强迫她一定得举行这个婚礼。丈夫不存在错误表示的问题。他的意图很清楚,不想她以婚姻的名义得到他的财产。不是没有时间拒绝这个合同,而是她根本不打算拒绝。因此,法院认为,她是自愿签订该合同,不存在任何错误暗示或胁迫。

第二,合同不能是“极不公正的”。但这并不是说,合同必须像法院判决一样“公正而公平”。如果在婚前财产合同中,某一方的所获很少,并且和财产的份额不成比例,那么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说明该合同无效,前提是该合同不涉及诈骗,而且是双方自愿。只要一方配偶不会因此而赤贫或涉及到国家公诉,夫妻双方就可以按其意愿签订任何有关财产分割的合同。在本案中,女方是“脱口秀”电视节目的女主持人,并且还可从男方处获取一笔生活费,男方证实说,这些财产大概在200万到400万美元。另外,法院并不认为该案涉及国家公诉。最后,应该由涉案双方自己而不是法院来决定什么是“公正而公平”。只要配偶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他(她)的行为进行思考并独立决断,只要他(她)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而且不被另一方蒙骗,得到了法律咨询和有关专家的指导,那么除了极为特殊的情况,法院就不应该冒昧介入。在本案中,妻子自愿同意了该财产的分割方案,她不会变成赤贫,而且也并不涉及国家公诉,因此,该合同不是“极不公正的。”

第三,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各方的经济状况是否有清楚的了解。很显然,一方在不知道所有细节的情况下,通常不会有意放弃自己法律或经济上的权利;因为他(她)不知道自己放弃了什么。丈夫声称妻子承认她收到过一份有关他经济情况的完整报告,因为合同这样写道:“丈夫拥有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以及今后有可能赚取的大量金钱;这些事实已经全部通报给妻子。”然而,这个陈述意义不是很大,也不能说明他就履行了“完全通报”自己财产的责任。虽然有几个州都认为完全的财产通报并不等同于要通报细节,但那些要求通报细节的案例还是很有名的,因为这使配偶双方都有责任调查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但新泽西州没有赋予配偶这样的责任。

就本案来说,丈夫对妻子通报的经济状况要精确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法院认为,即使丈夫的通报不能从法律上达到“完全通报”的要求,法院也有理由作出这样的判决。不过我们最好在今后杜绝此类争端的发生,很简单,只须在婚前财产合同里附上一份书面的财产和收入清单就可以解决这个是否进行了“完全通报”的问题。否则的话,记忆上的一点点疏漏会使证词变得复杂而矛盾,从而增加听证会的次数。

虽然本案中的妻子知道丈夫是一个富人,但究竟富到什么程度还是不了解。认为妻子有责任调查丈夫财产的全部数额的看法是不公平并且也是不现实的。当一个人打算结婚时,有多少人会想到去调查未来配偶的财政状况呢?又有多少人会同意并且容忍被未来的配偶调查呢?当结婚一方知道被另一方调查,有多少婚姻会被取消呢?因此,调查的要求将引起尴尬而且难以执行。更好的规定应该是:“结婚双方没有相互调查的责任,但有相互通报的责任。双方唯一能做的是告知对方自己个人财产的数目和性质,使法院能够确定另一方对权利的放弃是理智的。”当我们规定双方有责任相互告知自己的财产状况时,我们再规定调查的责任就是没有意义的。

本案中,只有当妻子被“完全通报”了丈夫的财产状况,才能够被认为她对分享丈夫财产权利的放弃是有意而理智的。对丈夫来讲,仅仅说出他在加州有一个农场、在蒙大拿州有一大片土地并拥有同盟垒球俱乐部的股份,是远远不能称得上是“完全通报”。如果案发地点(签订合同地)在新泽西州,根据新泽西州法律,该丈夫的行为就不能算作“完全通报”,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前财产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本案的案发地点是加利福尼亚州而不是新泽西州,加州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双方的结婚和签订婚前合同的地点都是在加州。众所周知,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适用哪一州的法律,那就自动以签订地法律为准。但此案中明确规定了该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属于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管辖。”合同签订时双方在加州活动频繁,并且很有可能继续留在加州,因此加州法律可以适用于本案。

那么,加州对婚前合同的财产通报问题有什么规定呢?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都要求结婚双方有责任相互信任、忠诚和坦率。在断定哪一方应该负有让对方信任的责任时,加州和新泽西州有所不同。加州并不把提出合同要求的一方看做是必须提供信用的一方,理由是:“只要双方没有正式结婚就不能认为他们存在一种亲密的关系。”因此,在加州,只要合同的一方并不十分在意,那么只要他(她)得到一个大概的有关另一方财产和收入的信息就足够了。基于此,根据加州法律,丈夫在签订合同时所作的信息通报足以证明该合同是有效的。

在这里,还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证明该合同必须执行,那就是,双方在一份长达三页的协议中自愿同意让加州退休法官勒斯特·A·奥尔森听取并审判该案。奥尔森法官判决该合同有效。

197358日签订的这份婚前财产合同有效,可以在新泽西州予以执行。

文章内容选自《大法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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