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失踪多年老公离婚无门 法院撤销有瑕疵的婚姻登记(图)
2014年9月24日 海峡法治在线 善筏
老婆失踪多年老公离婚无门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9月24日讯(善筏)近日,浙江嘉善法院审结一起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案件。原告陈刚想起诉离婚,却把颁发结婚证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日前,嘉善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
2001年,陈刚认识了一个自称晓晴的贵州籍女子。2002年11月,俩人申请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审查后即给予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谁料2005年晓晴以回老家探亲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
在无奈中等待了多年,陈刚渐渐地又有了一段新的感情,希望开始新的生活。他本想起诉离婚,谁知晓晴在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是空号,经公安机关查询,晓晴原籍贵州金沙县也没有叫这个名字的“80后”女孩。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提起离婚诉讼,于是,陈刚将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告上了法院。
陈刚认为,由于发证单位未按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晓晴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尽认真审查义务,在女方晓晴未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的情况下就办理了结婚登记,致使原告现在既不能离婚也不能再次结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结婚登记。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发证机关向陈刚和晓晴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结婚一方当事人提供虚***明且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其婚姻自由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能够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司法救济。然后,由法院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婚姻登记中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和程序瑕疵问题来判决是否撤销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而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无晓晴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仅在其婚姻状况证明上盖有贵州金沙县某乡政府民政办、乡派出所证明其身份信息的签章,不能证明被告在办理该结婚登记时收到并查验了晓晴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因此,发证机关在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所需全部材料和证明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