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称职”家长是否该被剥夺监护权?
2014年10月4日 南方教育时报 韩宝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几乎可被视为天然的权力,在中国,虽然有相关法律条文涉及剥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父母的监护权,但囿于种种现实,这一法律极少被操作执行。面对层出不穷的因监护不到位致伤致死儿童案件,不少人提出能否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父母何种程度的监护不作为时,就该被剥夺监护权,并附有详细的法律执行配套措施。
【现状】
监护属于“家务事” 相关法律难操作
未成年人监护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仍是中国人的普遍观念。记者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得知,在我国的民事监护制度中,没有法定监护人资格的中止与剥夺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于剥夺监护权的条文,但这一条文因难以操作一度被称为“僵尸”法律。
我国的现状是,公众普遍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视为纯粹家庭事务问题,因此邻里、街道、社区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不愿过多介入他人家庭内部的未成年人监护事务,即使发生了未成年人监护纠纷或者损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情形,更多是采用民事手段调停,很少有公权力介入。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其获得监护的资格是始于其成为未成年人父母之时,终于其子女成年之时。
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其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有些微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这一阐述表明了一个前提,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了监护能力,其监护人才能变更。但对监护能力丧失的判断,很难把有经济来源但整日不管或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纳入其列。
【正方】
惩罚“失职父母”有利孩子健康成长
现代民事监护制度中,强调未成年人监护义务重于权利,将未成年人监护视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父母的法定监护权可以依法中止或剥夺。监护权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与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当然也可以由法律终止或者剥夺。对未成年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甚至采用暴力等手段侵犯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尽到养护、教育等相应责任的父母,就应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不继续受侵害。
【反方】
未必是最好惩罚 对孩子仍有伤害
对于一些没有责任感的父母,他们会觉得被剥夺了监护权也少了一份责任,惩罚的效果并没有达到。另外,不由自己父母监护成长的孩子,在心理等方面未必能够真正得到安抚,这其实对孩子的成长是有伤害的。此外,我国法定监护人资格剥夺之后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成熟,要落实新一段监护权并不容易。所以,还是建议,对于监护不到位的父母,相关机构对其以教育为主,并辅以日常监管。
【难点】
如何界定“失职”程度及完善配套制度
尽管正反两方在观点上有分歧,但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我国应将更多财力与人力用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评估、制裁及救济体系,才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来自监护人的伤害,改变我国对未成年人重社会教育而轻监护,重监护犯罪而轻监护失职的状况。
家庭教育立法,或可从法律的意义上实现法定监护人资格被终止或者剥夺,但配套制度的完善,比如,如何界定和监督法定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失职行为”;何种程度的“失职行为”会被剥夺监护权;法定监护权被剥夺之后,由谁来继续实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资金和救助渠道如何建立;剥夺监护权是否同时也解除监护人的“抚养权”、“亲权”等等问题,这些将会是难点和关键点所在。
【七嘴八舌】
贝贝:有这项法律很好。父母都是爱孩子,不想和孩子分离的,只是有时因为一些原因疏忽了对孩子的监护。有了这项法律约束,父母会更认真地履行陪伴的义务。
阿彪爸:如果亲生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这种事情发生在中国就太残忍了,毕竟,中国是讲究人情伦理的国家。
豆妈:对于一些没有责任感的父母,不单要剥夺他们的监护权,还要防止他们借此推卸责任,不养孩子,所以就算剥夺了监护权,也还要他们继续定期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学费等。
虎妞妞: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孩子由谁管呢?新的监护人,就真的能对孩子好吗?希望制定法律前,国家要把这些都考虑到。
【链接】
欧美: 设有监护行为评估机构
在欧美一些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未成年人不只被认为是家长及监护人的被监护对象,更被认为是国家的财富。家长如果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社区、民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都有权检举、控告,甚至通过司法程序剥夺其监护权,让失职的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
对孩子的受教育与管束问题,在美国及加拿大有《父母责任法案》,强化父母对孩子“家庭保护”的法定责任。此类法案规定父母对子女的受教育与管束有法定责任,国家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父母监护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评估及监督。对于在未成年子女管教中失职的父母,依据其严重程度可以采取高额罚款、剥夺监护资格甚至代子女坐牢等处罚。这些国家之所以对父母课以如此严厉的法律责任,就是因为不当“家庭保护”会对孩子产生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