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律师必看的执业风险经典案例
2014年10月20日
法律参考
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避免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业务的重要内容。但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防范问题,却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由于律师疏于执业风险防范而发生的案例不在少数。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整理五个案例,欢迎分享给更多律师同仁。
【案例一】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杭州一律师被判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公开宣判,律师何慧强因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他3名参与虚假诉讼的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陈海东之妻包某向江干法院起诉离婚。陈海东与其父陈永根商议如何使包某在离婚时少分财产,并通过他人找到律师何慧强。2009年初,何慧强提出让陈海东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将陈海东与包某于2006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用来清偿债务,陈永根、陈海东即要求在场的沈建明作为虚假债权人,沈建明当场同意。之后,何慧强打印了一份空白借款协议,让沈建明、陈海东分别以出借方、借款方名义签字,何慧强又在借款协议中填写了借款金额“捌拾万元”、借款时间“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等内容,并让陈海东书写了一份“收到沈建明借款80万元”的欠条。后何慧强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等,让沈建明签名,由陈海东支付了代理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海东、何慧强、陈永根为达到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了妨害作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海东、陈永根、何慧强、沈建明的行为直接造成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影响其他正常离婚诉讼案件无法审结,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故犯罪情节严重。根据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被告人陈永根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例由公众号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整理。
【案例二】律师诉状写错被告,致客户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
上海律师界的一位巨擘,曾经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被其委托人索赔了百万元之巨。原因是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起诉时,将被告“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写成“深圳实业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导致误了诉讼时效,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
6年前,因为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拖欠货款,深圳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指派的律师李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向欠款人追索货款本息。不料因为律师李某将被告名称写错了,官司打了好几年,法院经过多次审理,最后认定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用归还。
深圳某混凝土公司认为,都是由于李某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自己提供的案件材料仔细研究,导致被告名称错误,最后使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此,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律师事务所及三名合伙人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236万元。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最终判定某律师事务所及三名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8万元。
【案例三】律师见证遗嘱法院认定无效,最终赔偿损失
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委托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所为其遗嘱进行法律见证,遗嘱主要内容是王守智将其房产由其大儿子王保富继承。三信律师所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签字行为真实有效。王守智去世后,因法院认为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由此,王保富所得法定继承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遂起诉三信律师所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三信律师所在履行与王守智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时,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律师执业经验不足引来的职业风险
2006年5月,隋女士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并支付代理费3000元。隋女士告知卢律师自己是农村户口,但自2004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根据隋女士农村户籍的情况,卢律师按照2005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7860元的标准,拟定赔偿明细表经隋女士签字确认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9月,隋女士接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得知,按照自己在城镇居住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而法院鉴于原告按照农民标准主张并不高于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数额。按照两个不同计算标准,结合隋女士伤残程度,中间差价损失39172元。隋女士认为卢律师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自己损失39172元,要求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予以赔偿,并返还3000元代理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赔偿隋女士39172元。法院认为,被告指派的律师在接收委托后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而因其忽略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导致隋女士在主张残疾赔偿金上受损,故该律师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被告对原告实际损失39172元应予赔偿。本案例由公众号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整理。
【案例五】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认同,而迁怒于律师,给律师执业带来意外风险
因拍摄电视剧与合作方发生纠纷,北京星光佳映艺术有限公司(下称星光公司)花20万元聘请了一名律师维权。在屡次遭遇败诉后,该公司指责律师失职,误导该公司错误诉讼,并起诉要求该律师所属律所退费及赔偿百万元损失。
星光公司曾投资拍摄过《征服》等多部热销电视剧。2006年,该公司又投资拍摄了电视剧《天火》,但在发行前,该公司与两家合作单位发生了纠纷。星光公司的法人代表杨女士说,2006年10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当时,方律师未和她签订代理协议,而是“诱骗”她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她支付20万元后,方律师未按规定开发票,仅开具了收据。杨女士说,方律师在协议中承诺帮助公司解决《天火》的版权界定、归属,促成电视剧合法正常发行,但此后方律师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而是建议公司与一家合作单位打了一场民事官司,结果败诉。
她经咨询其他律师得知,版权纠纷需要行政单位解决。然而,当她起诉相关行政单位时,被法院认定已超诉讼时效。杨女士认为,方律师应当知道版权纠纷应由行政机关解决,而他却误导公司起诉合作者,拖延了打行政官司的时间。公司因此起诉要求义方律所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