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7a5c960102e5rn.html 制止性别暴力,辅导令可先行一步
方刚
制止性别暴力,辅导令可先行一步 方刚 辅导令,是强制要求家庭暴力、伴侣暴力、性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加害人接受认知教育辅导、心理咨询、戒瘾辅导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矫正令”或“矫治令”,笔者以为“辅导令”更显示了不给加害人贴负面标签的态度,有助于与加害人沟通,也有助于辅导工作的良行进行。毕竟,一个人来做“辅导”,和来作“矫治”,心情是不同的,对辅导者的态度也不同。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无论改变多少。辅导令的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interventionprograms)。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着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同时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美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的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
辅导令,是强制要求家庭暴力、伴侣暴力、性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加害人接受认知教育辅导、心理咨询、戒瘾辅导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矫正令”或“矫治令”,笔者以为“辅导令”更显示了不给加害人贴负面标签的态度,有助于与加害人沟通,也有助于辅导工作的良行进行。毕竟,一个人来做“辅导”,和来作“矫治”,心情是不同的,对辅导者的态度也不同。
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无论改变多少。辅导令的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
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导。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按时按次出席辅导员安排的辅导,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惩罚。辅导令在台湾被称为“加害人处遇计划”或者“施暴者处遇方案”。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规定家庭暴力加害人应该进行“处遇”,即我们所讲的辅导。2008年,台湾出台了《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修正条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如何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处遇,谁来进行处遇,不接受强制处遇将受到什么处罚,处遇后的评估建议等。中国大陆针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功地实践了“保护令”、“限制令”,在笔者看来,“辅导令”已经迫在眉睫,呼之欲出了。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提到了“强制矫治”的内容。其中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对家庭暴力施暴人可以采取强制矫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矫治工作。” 该建议稿还提到由各级政府建立“强制矫治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預算;建议“矫治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强制矫治费用由其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在笔者看来,“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公安机关针对施暴人采取强制辅导措施的建议非常好,让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多了一个处理方法,即向施暴者出具辅导令,也可以让伴侣双方一同接受辅导,而不必到法院起诉时才让辅导介入。设立“强制矫治所”,有助于辅导工作的政府统一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但是,涉及到基本建设投资,涉及到政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编制,无形中对辅导令的实施又增加了阻力。更何况,“矫治所”如果建的很多,对经费和专业人士的要求高,而分流后的受辅导人员相对少,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如果一个县,甚至更大地区建一个,辅导人员到那里接受辅导需要在路途上浪费太多时间,使定时辅导的实现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如果要求受辅导者住在“强制矫治所”接受辅导,则形同关监狱,不是辅导,无助于施暴者的改变。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强制矫治所”的设想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推动辅导令,应该尽快地、务实地、以最低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达到最好效果为目标。所以应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最简便的方式推行。比如,现有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都可以在本职工作中承担辅导工作。既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升,又节省政府资源,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辅导令真正落实。当然,即使是上述专业人员,承担性别暴力实施者的辅导工作,也需要进行再培训。笔者建议培训也可以分阶段、“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s)。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着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同时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
美 制止性别暴力,辅导令可先行一步 方刚 辅导令,是强制要求家庭暴力、伴侣暴力、性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加害人接受认知教育辅导、心理咨询、戒瘾辅导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矫正令”或“矫治令”,笔者以为“辅导令”更显示了不给加害人贴负面标签的态度,有助于与加害人沟通,也有助于辅导工作的良行进行。毕竟,一个人来做“辅导”,和来作“矫治”,心情是不同的,对辅导者的态度也不同。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无论改变多少。辅导令的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interventionprograms)。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着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同时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美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的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导。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按时按次出席辅导员安排的辅导,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惩罚。辅导令在台湾被称为“加害人处遇计划”或者“施暴者处遇方案”。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规定家庭暴力加害人应该进行“处遇”,即我们所讲的辅导。2008年,台湾出台了《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修正条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如何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处遇,谁来进行处遇,不接受强制处遇将受到什么处罚,处遇后的评估建议等。中国大陆针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功地实践了“保护令”、“限制令”,在笔者看来,“辅导令”已经迫在眉睫,呼之欲出了。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提到了“强制矫治”的内容。其中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对家庭暴力施暴人可以采取强制矫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矫治工作。” 该建议稿还提到由各级政府建立“强制矫治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預算;建议“矫治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强制矫治费用由其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在笔者看来,“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公安机关针对施暴人采取强制辅导措施的建议非常好,让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多了一个处理方法,即向施暴者出具辅导令,也可以让伴侣双方一同接受辅导,而不必到法院起诉时才让辅导介入。设立“强制矫治所”,有助于辅导工作的政府统一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但是,涉及到基本建设投资,涉及到政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编制,无形中对辅导令的实施又增加了阻力。更何况,“矫治所”如果建的很多,对经费和专业人士的要求高,而分流后的受辅导人员相对少,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如果一个县,甚至更大地区建一个,辅导人员到那里接受辅导需要在路途上浪费太多时间,使定时辅导的实现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如果要求受辅导者住在“强制矫治所”接受辅导,则形同关监狱,不是辅导,无助于施暴者的改变。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强制矫治所”的设想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推动辅导令,应该尽快地、务实地、以最低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达到最好效果为目标。所以应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最简便的方式推行。比如,现有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都可以在本职工作中承担辅导工作。既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升,又节省政府资源,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辅导令真正落实。当然,即使是上述专业人员,承担性别暴力实施者的辅导工作,也需要进行再培训。笔者建议培训也可以分阶段、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分等级,颁发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性别暴力辅导师资格证”。对于程度不严重的性别暴力施暴者的辅导,初级性别暴力辅导师便可以胜任,而施暴者的情况越复杂、暴力程度越严重,便需要交由更高级别的辅导师进行辅导。应该建立一个评估机制,决定受暴者接受谁的辅导。辅导师除了应该不断学习,还应该接受专家的督导。 “专家意见稿”提到的辅导期,在笔者看来还是为时太短。思想和行为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需要逐步的成长。既使每天接受辅导,三个月的辅导所取得的进步,可能无法达到每周二次、持续一年辅导的收获。笔者建议采纳国际已经成型的辅导模式与辅导经验。无论如何,辅导令的实施是需要做许多准备的。辅导令的实践必须走在前面,当反家暴法出台时,才有可能尽快在全国落实。所以,笔者呼吁“辅导令”可以在反家暴法出台前先行一步。就像有地方法院在“保护令”、“限制令”上先走一步,成为榜样一样,我们也期望有地方的公安机关或法院,做先行者,先颁布辅导令,成为全国的表率。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4000110391)目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针对性别暴力施暴者进行辅导。我们在全国各地的志愿者网络,可以配合当地的公安机关开展辅导令的落实。 作者为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成员、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热线(4000110391)负责人 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
制止性别暴力,辅导令可先行一步 方刚 辅导令,是强制要求家庭暴力、伴侣暴力、性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加害人接受认知教育辅导、心理咨询、戒瘾辅导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矫正令”或“矫治令”,笔者以为“辅导令”更显示了不给加害人贴负面标签的态度,有助于与加害人沟通,也有助于辅导工作的良行进行。毕竟,一个人来做“辅导”,和来作“矫治”,心情是不同的,对辅导者的态度也不同。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无论改变多少。辅导令的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interventionprograms)。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着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同时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美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的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
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
制止性别暴力,辅导令可先行一步 方刚 辅导令,是强制要求家庭暴力、伴侣暴力、性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加害人接受认知教育辅导、心理咨询、戒瘾辅导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矫正令”或“矫治令”,笔者以为“辅导令”更显示了不给加害人贴负面标签的态度,有助于与加害人沟通,也有助于辅导工作的良行进行。毕竟,一个人来做“辅导”,和来作“矫治”,心情是不同的,对辅导者的态度也不同。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无论改变多少。辅导令的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interventionprograms)。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着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同时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美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的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
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的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
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分等级,颁发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性别暴力辅导师资格证”。对于程度不严重的性别暴力施暴者的辅导,初级性别暴力辅导师便可以胜任,而施暴者的情况越复杂、暴力程度越严重,便需要交由更高级别的辅导师进行辅导。应该建立一个评估机制,决定受暴者接受谁的辅导。辅导师除了应该不断学习,还应该接受专家的督导。 “专家意见稿”提到的辅导期,在笔者看来还是为时太短。思想和行为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需要逐步的成长。既使每天接受辅导,三个月的辅导所取得的进步,可能无法达到每周二次、持续一年辅导的收获。笔者建议采纳国际已经成型的辅导模式与辅导经验。无论如何,辅导令的实施是需要做许多准备的。辅导令的实践必须走在前面,当反家暴法出台时,才有可能尽快在全国落实。所以,笔者呼吁“辅导令”可以在反家暴法出台前先行一步。就像有地方法院在“保护令”、“限制令”上先走一步,成为榜样一样,我们也期望有地方的公安机关或法院,做先行者,先颁布辅导令,成为全国的表率。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4000110391)目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针对性别暴力施暴者进行辅导。我们在全国各地的志愿者网络,可以配合当地的公安机关开展辅导令的落实。 作者为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成员、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热线(4000110391)负责人 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导。按法律规定, 制止性别暴力,辅导令可先行一步 方刚 辅导令,是强制要求家庭暴力、伴侣暴力、性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加害人接受认知教育辅导、心理咨询、戒瘾辅导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矫正令”或“矫治令”,笔者以为“辅导令”更显示了不给加害人贴负面标签的态度,有助于与加害人沟通,也有助于辅导工作的良行进行。毕竟,一个人来做“辅导”,和来作“矫治”,心情是不同的,对辅导者的态度也不同。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无论改变多少。辅导令的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interventionprograms)。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着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同时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美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的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如果没有按时按次出席辅导员安排的辅导,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导。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按时按次出席辅导员安排的辅导,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惩罚。辅导令在台湾被称为“加害人处遇计划”或者“施暴者处遇方案”。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规定家庭暴力加害人应该进行“处遇”,即我们所讲的辅导。2008年,台湾出台了《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修正条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如何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处遇,谁来进行处遇,不接受强制处遇将受到什么处罚,处遇后的评估建议等。中国大陆针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功地实践了“保护令”、“限制令”,在笔者看来,“辅导令”已经迫在眉睫,呼之欲出了。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提到了“强制矫治”的内容。其中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对家庭暴力施暴人可以采取强制矫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矫治工作。” 该建议稿还提到由各级政府建立“强制矫治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預算;建议“矫治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强制矫治费用由其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在笔者看来,“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公安机关针对施暴人采取强制辅导措施的建议非常好,让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多了一个处理方法,即向施暴者出具辅导令,也可以让伴侣双方一同接受辅导,而不必到法院起诉时才让辅导介入。设立“强制矫治所”,有助于辅导工作的政府统一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但是,涉及到基本建设投资,涉及到政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编制,无形中对辅导令的实施又增加了阻力。更何况,“矫治所”如果建的很多,对经费和专业人士的要求高,而分流后的受辅导人员相对少,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如果一个县,甚至更大地区建一个,辅导人员到那里接受辅导需要在路途上浪费太多时间,使定时辅导的实现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如果要求受辅导者住在“强制矫治所”接受辅导,则形同关监狱,不是辅导,无助于施暴者的改变。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强制矫治所”的设想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推动辅导令,应该尽快地、务实地、以最低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达到最好效果为目标。所以应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最简便的方式推行。比如,现有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都可以在本职工作中承担辅导工作。既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升,又节省政府资源,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辅导令真正落实。当然,即使是上述专业人员,承担性别暴力实施者的辅导工作,也需要进行再培训。笔者建议培训也可以分阶段、
辅导令在台湾被称为“加害人处遇计划”或者“施暴者处遇方案”。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规定家庭暴力加害人应该进行“处遇”,即我们所讲的辅导。2008年,台湾出台了《 制止性别暴力,辅导令可先行一步 方刚 辅导令,是强制要求家庭暴力、伴侣暴力、性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加害人接受认知教育辅导、心理咨询、戒瘾辅导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矫正令”或“矫治令”,笔者以为“辅导令”更显示了不给加害人贴负面标签的态度,有助于与加害人沟通,也有助于辅导工作的良行进行。毕竟,一个人来做“辅导”,和来作“矫治”,心情是不同的,对辅导者的态度也不同。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无论改变多少。辅导令的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interventionprograms)。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着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同时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美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的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修正条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如何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处遇,谁来进行处遇,不接受强制处遇将受到什么处罚,处遇后的评估建议等。
中国大陆针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功地实践了“保护令”、“限制令”,在笔者看来,“辅导令”已经迫在眉睫,呼之欲出了。
制止性别暴力,辅导令可先行一步 方刚 辅导令,是强制要求家庭暴力、伴侣暴力、性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加害人接受认知教育辅导、心理咨询、戒瘾辅导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矫正令”或“矫治令”,笔者以为“辅导令”更显示了不给加害人贴负面标签的态度,有助于与加害人沟通,也有助于辅导工作的良行进行。毕竟,一个人来做“辅导”,和来作“矫治”,心情是不同的,对辅导者的态度也不同。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无论改变多少。辅导令的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interventionprograms)。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着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同时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美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的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提到了“强制矫治”的内容。其中建议,公安机关可以“ 制止性别暴力,辅导令可先行一步 方刚 辅导令,是强制要求家庭暴力、伴侣暴力、性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加害人接受认知教育辅导、心理咨询、戒瘾辅导的法律规定。有人称之为“矫正令”或“矫治令”,笔者以为“辅导令”更显示了不给加害人贴负面标签的态度,有助于与加害人沟通,也有助于辅导工作的良行进行。毕竟,一个人来做“辅导”,和来作“矫治”,心情是不同的,对辅导者的态度也不同。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无论改变多少。辅导令的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interventionprograms)。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着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同时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美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的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对家庭暴力施暴人可以采取强制矫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矫治工作。”
该建议稿还提到由各级政府建立“强制矫治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預算;建议“矫治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强制矫治费用由其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导。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按时按次出席辅导员安排的辅导,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惩罚。辅导令在台湾被称为“加害人处遇计划”或者“施暴者处遇方案”。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规定家庭暴力加害人应该进行“处遇”,即我们所讲的辅导。2008年,台湾出台了《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修正条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如何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处遇,谁来进行处遇,不接受强制处遇将受到什么处罚,处遇后的评估建议等。中国大陆针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功地实践了“保护令”、“限制令”,在笔者看来,“辅导令”已经迫在眉睫,呼之欲出了。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提到了“强制矫治”的内容。其中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对家庭暴力施暴人可以采取强制矫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矫治工作。” 该建议稿还提到由各级政府建立“强制矫治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預算;建议“矫治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强制矫治费用由其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在笔者看来,“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公安机关针对施暴人采取强制辅导措施的建议非常好,让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多了一个处理方法,即向施暴者出具辅导令,也可以让伴侣双方一同接受辅导,而不必到法院起诉时才让辅导介入。设立“强制矫治所”,有助于辅导工作的政府统一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但是,涉及到基本建设投资,涉及到政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编制,无形中对辅导令的实施又增加了阻力。更何况,“矫治所”如果建的很多,对经费和专业人士的要求高,而分流后的受辅导人员相对少,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如果一个县,甚至更大地区建一个,辅导人员到那里接受辅导需要在路途上浪费太多时间,使定时辅导的实现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如果要求受辅导者住在“强制矫治所”接受辅导,则形同关监狱,不是辅导,无助于施暴者的改变。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强制矫治所”的设想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推动辅导令,应该尽快地、务实地、以最低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达到最好效果为目标。所以应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最简便的方式推行。比如,现有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都可以在本职工作中承担辅导工作。既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升,又节省政府资源,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辅导令真正落实。当然,即使是上述专业人员,承担性别暴力实施者的辅导工作,也需要进行再培训。笔者建议培训也可以分阶段、在笔者看来,“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公安机关针对施暴人采取强制辅导措施的建议非常好,让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多了一个处理方法,即向施暴者出具辅导令,也可以让伴侣双方一同接受辅导,而不必到法院起诉时才让辅导介入。
设立“强制矫治所”,有助于辅导工作的政府统一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但是,涉及到基本建设投资,涉及到政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编制,无形中对辅导令的实施又增加了阻力。更何况,“矫治所”如果建的很多,对经费和专业人士的要求高,而分流后的受辅导人员相对少,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如果一个县,甚至更大地区建一个,辅导人员到那里接受辅导需要在路途上浪费太多时间,使定时辅导的实现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如果要求受辅导者住在“强制矫治所”接受辅导,则形同关监狱,不是辅导,无助于施暴者的改变。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强制矫治所”的设想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
笔者认为,推动辅导令,应该尽快地、务实地、以最低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达到最好效果为目标。所以应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最简便的方式推行。比如,现有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都可以在本职工作中承担辅导工作。既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升,又节省政府资源,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辅导令真正落实。
导。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按时按次出席辅导员安排的辅导,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惩罚。辅导令在台湾被称为“加害人处遇计划”或者“施暴者处遇方案”。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规定家庭暴力加害人应该进行“处遇”,即我们所讲的辅导。2008年,台湾出台了《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修正条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如何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处遇,谁来进行处遇,不接受强制处遇将受到什么处罚,处遇后的评估建议等。中国大陆针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功地实践了“保护令”、“限制令”,在笔者看来,“辅导令”已经迫在眉睫,呼之欲出了。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提到了“强制矫治”的内容。其中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对家庭暴力施暴人可以采取强制矫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矫治工作。” 该建议稿还提到由各级政府建立“强制矫治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預算;建议“矫治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强制矫治费用由其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在笔者看来,“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公安机关针对施暴人采取强制辅导措施的建议非常好,让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多了一个处理方法,即向施暴者出具辅导令,也可以让伴侣双方一同接受辅导,而不必到法院起诉时才让辅导介入。设立“强制矫治所”,有助于辅导工作的政府统一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但是,涉及到基本建设投资,涉及到政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编制,无形中对辅导令的实施又增加了阻力。更何况,“矫治所”如果建的很多,对经费和专业人士的要求高,而分流后的受辅导人员相对少,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如果一个县,甚至更大地区建一个,辅导人员到那里接受辅导需要在路途上浪费太多时间,使定时辅导的实现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如果要求受辅导者住在“强制矫治所”接受辅导,则形同关监狱,不是辅导,无助于施暴者的改变。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强制矫治所”的设想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推动辅导令,应该尽快地、务实地、以最低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达到最好效果为目标。所以应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最简便的方式推行。比如,现有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都可以在本职工作中承担辅导工作。既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升,又节省政府资源,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辅导令真正落实。当然,即使是上述专业人员,承担性别暴力实施者的辅导工作,也需要进行再培训。笔者建议培训也可以分阶段、当然,即使是上述专业人员,承担性别暴力实施者的辅导工作,也需要进行再培训。笔者建议培训也可以分阶段、分等级,颁发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性别暴力辅导师资格证”。对于程度不严重的性别暴力施暴者的辅导,初级性别暴力辅导师便可以胜任,而施暴者的情况越复杂、暴力程度越严重,便需要交由更高级别的辅导师进行辅导。应该建立一个评估机制,决定受暴者接受谁的辅导。辅导师除了应该不断学习,还应该接受专家的督导。
“专家意见稿”提到的辅导期,在笔者看来还是为时太短。思想和行为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需要逐步的成长。既使每天接受辅导,三个月的辅导所取得的进步,可能无法达到每周二次、持续一年辅导的收获。笔者建议采纳国际已经成型的辅导模式与辅导经验。
分等级,颁发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性别暴力辅导师资格证”。对于程度不严重的性别暴力施暴者的辅导,初级性别暴力辅导师便可以胜任,而施暴者的情况越复杂、暴力程度越严重,便需要交由更高级别的辅导师进行辅导。应该建立一个评估机制,决定受暴者接受谁的辅导。辅导师除了应该不断学习,还应该接受专家的督导。 “专家意见稿”提到的辅导期,在笔者看来还是为时太短。思想和行为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需要逐步的成长。既使每天接受辅导,三个月的辅导所取得的进步,可能无法达到每周二次、持续一年辅导的收获。笔者建议采纳国际已经成型的辅导模式与辅导经验。无论如何,辅导令的实施是需要做许多准备的。辅导令的实践必须走在前面,当反家暴法出台时,才有可能尽快在全国落实。所以,笔者呼吁“辅导令”可以在反家暴法出台前先行一步。就像有地方法院在“保护令”、“限制令”上先走一步,成为榜样一样,我们也期望有地方的公安机关或法院,做先行者,先颁布辅导令,成为全国的表率。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4000110391)目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针对性别暴力施暴者进行辅导。我们在全国各地的志愿者网络,可以配合当地的公安机关开展辅导令的落实。 作者为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成员、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热线(4000110391)负责人
无论如何,辅导令的实施是需要做许多准备的。辅导令的实践必须走在前面,当反家暴法出台时,才有可能尽快在全国落实。所以,笔者呼吁“辅导令”可以在反家暴法出台前先行一步。就像有地方法院在“保护令”、“限制令”上先走一步,成为榜样一样,我们也期望有地方的公安机关或法院,做先行者,先颁布辅导令,成为全国的表率。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4000 110 391)目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针对性别暴力施暴者进行辅导。我们在全国各地的志愿者网络,可以配合当地的公安机关开展辅导令的落实。
分等级,颁发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性别暴力辅导师资格证”。对于程度不严重的性别暴力施暴者的辅导,初级性别暴力辅导师便可以胜任,而施暴者的情况越复杂、暴力程度越严重,便需要交由更高级别的辅导师进行辅导。应该建立一个评估机制,决定受暴者接受谁的辅导。辅导师除了应该不断学习,还应该接受专家的督导。 “专家意见稿”提到的辅导期,在笔者看来还是为时太短。思想和行为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需要逐步的成长。既使每天接受辅导,三个月的辅导所取得的进步,可能无法达到每周二次、持续一年辅导的收获。笔者建议采纳国际已经成型的辅导模式与辅导经验。无论如何,辅导令的实施是需要做许多准备的。辅导令的实践必须走在前面,当反家暴法出台时,才有可能尽快在全国落实。所以,笔者呼吁“辅导令”可以在反家暴法出台前先行一步。就像有地方法院在“保护令”、“限制令”上先走一步,成为榜样一样,我们也期望有地方的公安机关或法院,做先行者,先颁布辅导令,成为全国的表率。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4000110391)目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针对性别暴力施暴者进行辅导。我们在全国各地的志愿者网络,可以配合当地的公安机关开展辅导令的落实。 作者为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成员、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热线(4000110391)负责人
作者为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成员、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热线(4000 110 391)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