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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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VS律师服务——轻资产?重资产?

 发布时间:2013-08-26 09:48 浏览量:65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d317b40101bydz.html

一、投资人对目前法律电商的一般认识

近期,和几位财经人士及投资人聊中国“法律电商”,大部分人士的观点为:

1.           大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才是资本跟投的方向。所谓“商端”的领域,需要团队作战的、复杂人际关系的、精深理论实践水平的,不太可具有复制性,资本介入后不仅投入高、而且扩张的风险大,且和“人”有太强的依附性,因此,风投不看好。

2.           投资人偏好“蒙面的律师产品”,对“露脸儿”的律师服务不甚看好。定价的律师服务,只卖“律师”二字,不讲(在卖出产品时也无法确定)是由哪位律师提供服务。这样,可以保障无名律师流水作业的牢固性。

3.           投资人大多青睐“大而全”的法律服务操盘平台,还没有认识到“小而精”的细分市场的更大商机。现在很多投资人确实有多次投资成功的经验,历次网络投资的经验,让他们更看中“网络流量”、“产品种类”、“加盟律师人数”。

二、当前法律运营平台的主要问题

十年来,中国法律网络平台涌现了几家流量和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这些网站又分为二类:

1、      主要以“律师服务”为内容的网站。主要营利模式是律师的广告位费。

2、      主要以“数据服务”为内容的网站。主要营利模式是法律信息(含判决书)。

1类网站的营利模式存在很大问题。首先,为了保证流量,必须保持访客与普通会员律师的免费性。而即使愿意出钱谋位的律师,一般也都是生存阶段的律师,或没有固定客户的律师。这样,不仅付费能力有限,而且流动性更高。而同类网站及综合性搜索网站(如百度推出的法律咨询等)冲击压力日渐增加,这些网站如果不从根本上突破转型,很可能就会成为过往云眼、壮为“先列”(其实类似于诸多婚姻律师网在内的小微网站也是如此)。

2 类网站必须做到差异化内容的提供,说白了,就是百度没有的,2类网站有;或者虽然百度有,但2类网站更系统、排列更科学,使得搜索结果更有价值。这类网站建设周期长、投资成本高,且随着新技术加快或涉密风险提高,也有一定的风险性。目前,能做得好的,除了北大法律信息这样的老字号以外,能脱颖而出的,也寥寥几无。

总体来说,当前法律运营平台的大部分网站大多都是“咬牙坚持”的状态。特别是对于专业投资法律网络的公司,由于没有直接的律师收入(访问量向案源的转化),而依赖广告费维持运营,企业的前景还不是很明朗。有些虽然力图转型,如为企业提供中间商等,但鉴于法律服务承接的流程和主体对应性,很难奏效。

三、新兴网络电商的模式

投资人在投完实业及高新科技后,可投领域和范围日益缩小,高利润行业也屈指可数。而律师业收费实践是一个弹性很大的领域,大多律师没有营销和商业意识,且几十年律师业务大多是靠“熬资历”、“拓人脉”开展,因此,成功律师也不需要营销。故而,着眼于网络与电商结合的新兴法律电商平台,一般都非律师所主导,而是专业营销、投资公司打理。诚然,美国确实有很多成功的法律电商案例,但是,不同的法律背景、法律应用条件、客户思维等游戏规则截然不同。美国著名的法律电商律商联讯到中国开拓多年,也曾做过类似于1类的网站,但似像百思买、万得城,做得都不怎么理想,当然,也像GOOGLE。显然,新兴法律电商看到了这一点,也吸收了很多经验。而对于投资人而言,既然中国的教育都能上市(民办学校的管制法律其实还是很严格的),法律服务也有希望。因此,投资人对法律电商也并不排斥,甚至,有一些与法律或法律人有过不解之缘的投资人,还正在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毕竟,中国的法律商业化的路径,现在,还仅仅是一个开始。

目前,新兴法律电商有两种“玩儿法”。

1、      主要是律师“蒙面化”低价产品为卖点。如果律师“开脸”,就意味着可能客户与律师直接交易,中间平台就可能被“放鸽子”。但是,有价值的律师服务必然来自于有价值的律师,因此,这类网站提供的服务,很难用“价值”衡量,只能从标准判断。也就是说,这类网站必须从“标准”上下功夫,制订服务操作规程,有点儿类似麦当劳,只要是我的店里炸的鸡腿,都是统一标准,你信的不是哪个人炸的、而是哪个店卖的。勿容讳言,我们沪家婚姻律师也必然要走这条路,所以我们现在马不停蹄的在做《基础婚姻律师业务大纲》。婚姻律师不是你印名片就是、律师协会也不认证,那么,我们颁布标准、考核后认证。认证总比不认证好。客户如果对你的标准认可,自然就会汲于你标准下出产的律师。因此,当前,法律网站的“低价”只是出头的第一步,也是先占市场的第一步,虽然可能遭受业界非议、但“先上车、再买票”,做大了再改,不然,市场也会逼着改。我认为,廉价从不是律师受聘的关键,交换公平才是天道。客户哪怕只支付了一分钱,也会按通常的行业标准要求法律产品。如果法律产品的成本与售价不匹配,要么原本就不值这么多钱、要么只是过渡之举。只要产品是人做,而不是机器或软件做,就要按人工计费,才能长久,才最大可能避免各类问题的孳生。

2、      主要是律师所显名、网络化发展为卖点。律师虽然是人,但律师电商不能靠人,不能培养与造就“名”律师,品牌的影响力不能依附于“人”上。人可能生病,可能转所,但律所品牌不会、网络不会。因此,如果“显”名的话,必须是显的平台的名,当然,精神领袖可以有,比如阿里的马云或是东方的敏洪。但马或李必然不亲自干活儿了,他们只是宣传或代言他们的产品。这一种模式要营利,就要先搞清楚“律所”是一个轻资产还是重资产问题。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律所才能营利收费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咨询公司可以和律师所、律师签订类似VIE协议的形式输血)。如果想深入扎根于法律服务领域,必须打律师费这块蛋糕的主意,而不能仅仅靠从律师交易抽头、或赚取律师广告费的模式赚钱,那样利润率太低了,不值得做。如果打造好了一个大型的、城市网络化的平台,再做好服务标准,这是一个很好的网络+法律+生意的模式。商业化的运作,可以保持可观的利润(估计可以在30%以上),这年头,这样的利润率已经很屈指了。但,这样的平台,要大投入、就像中国电信,先建机站、铺网络、再安心稳赚收费。但是,投入虽然“心疼一阵子”,但回报“幸福一辈子”,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平稳、投入高门槛谁先占、谁先机,就像搜房,人家做得早,虽然没啥技术性壁垒,但你后跟进,就难了!

我个人认为,法律电商,会随着时代、特别是宽带网络的发展,而有巨大的变化,资源和局面会重新整合分配。这有些类似于当前的中国商界,今天我做快递、明天我就成了物流的老二大。今天我出租地摊儿,明天我就做金融开银行了。网络时代改变着资源的重新配置。绝大多数律师提供服务的价值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来自于当事人的困惑。但这一切信息,都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变得廉价,除了实战经验不可以复制以外(也这是律师不会受网络实质根本影响的关键所在),大家(律师与客户)在信息面前会越来越平等,只是这些信息如何组合、什么时候出什么牌,当事人永远也学不过律师。但低价的法律服务产品,却很难包含进去经验和随机应变。因此,今天的法律电商,还只能影响和改变法律入门低、可标准化强的领域。但这也绝不意味着类似于“并购”、“ipo”这样的业务不能复制,事实上,不可复制的不是技术,而是人脉,经验也能复制,只是要永远的完善。就是说,只要是“人”构成的社会,律师服务与收费就有差异化,但有一部分服务可以标准化、不断完善的标准化,从而满足对应客户的要求,当然,这个客户群,一定要是无限广大的(千万以上计即可视为无限广大)。

四、我的几点法律电商的体会

作为我来说,现在属于“人格分裂”型,大脑左边是“传统业务”、右边是“高精业务”,现在两手抓,两手都“舍不得扔”。昨天在飞机上,我的一个好友(有成功上市的经历的商界大佬)给我建议说,你应该70%的精力放在传统业务的可复制与电商结合上。我心里一会儿认为他是对的,但过夜后又觉得舍不得,我也不愿意放弃我奋头和努力了近三年的所谓“高端”市场。这一领域听起来多好:“证券+公司+婚姻”,确实也复杂,有技术门槛和认知门槛,今天早上还看了几个小时的这方面的书籍。但我从内心还是赞同友人的话。去年年底的时候,我在北京国贸屡次被北京一个朋友洗脑,不要只做高端,放眼中、低端的可复制性化,人家宗庆厚卖水卖出了个中国首富,你看“服不服”排行榜的前100位,哪个是卖酒卖出来的?!

虽然现在是我到上海律师执业中,面临选择纠结复杂的一个人生阶段,但我还是觉得:

1.           法律电商,现在只是刚刚起步,机会多多。

2.           法律电商,即可以做大全、也可以做精品,做精品的成功率不亚于大全。

3.           法律电商的尽头是比法律技术;法律技术的关键是服务标准;服务标准的关键是律师管理与培训。当然,法律电商的核心是营销。

午饭时间到,到这里、就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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