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涉外离婚

网络产品VS律师服务——轻资产?重资产?

 发布时间:2013-08-26 09:48 浏览量:66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d317b40101bydz.html

一、投资人对目前法律电商的一般认识

近期,和几位财经人士及投资人聊中国“法律电商”,大部分人士的观点为:

1.           大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才是资本跟投的方向。所谓“商端”的领域,需要团队作战的、复杂人际关系的、精深理论实践水平的,不太可具有复制性,资本介入后不仅投入高、而且扩张的风险大,且和“人”有太强的依附性,因此,风投不看好。

2.           投资人偏好“蒙面的律师产品”,对“露脸儿”的律师服务不甚看好。定价的律师服务,只卖“律师”二字,不讲(在卖出产品时也无法确定)是由哪位律师提供服务。这样,可以保障无名律师流水作业的牢固性。

3.           投资人大多青睐“大而全”的法律服务操盘平台,还没有认识到“小而精”的细分市场的更大商机。现在很多投资人确实有多次投资成功的经验,历次网络投资的经验,让他们更看中“网络流量”、“产品种类”、“加盟律师人数”。

二、当前法律运营平台的主要问题

十年来,中国法律网络平台涌现了几家流量和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这些网站又分为二类:

1、      主要以“律师服务”为内容的网站。主要营利模式是律师的广告位费。

2、      主要以“数据服务”为内容的网站。主要营利模式是法律信息(含判决书)。

1类网站的营利模式存在很大问题。首先,为了保证流量,必须保持访客与普通会员律师的免费性。而即使愿意出钱谋位的律师,一般也都是生存阶段的律师,或没有固定客户的律师。这样,不仅付费能力有限,而且流动性更高。而同类网站及综合性搜索网站(如百度推出的法律咨询等)冲击压力日渐增加,这些网站如果不从根本上突破转型,很可能就会成为过往云眼、壮为“先列”(其实类似于诸多婚姻律师网在内的小微网站也是如此)。

2 类网站必须做到差异化内容的提供,说白了,就是百度没有的,2类网站有;或者虽然百度有,但2类网站更系统、排列更科学,使得搜索结果更有价值。这类网站建设周期长、投资成本高,且随着新技术加快或涉密风险提高,也有一定的风险性。目前,能做得好的,除了北大法律信息这样的老字号以外,能脱颖而出的,也寥寥几无。

总体来说,当前法律运营平台的大部分网站大多都是“咬牙坚持”的状态。特别是对于专业投资法律网络的公司,由于没有直接的律师收入(访问量向案源的转化),而依赖广告费维持运营,企业的前景还不是很明朗。有些虽然力图转型,如为企业提供中间商等,但鉴于法律服务承接的流程和主体对应性,很难奏效。

三、新兴网络电商的模式

投资人在投完实业及高新科技后,可投领域和范围日益缩小,高利润行业也屈指可数。而律师业收费实践是一个弹性很大的领域,大多律师没有营销和商业意识,且几十年律师业务大多是靠“熬资历”、“拓人脉”开展,因此,成功律师也不需要营销。故而,着眼于网络与电商结合的新兴法律电商平台,一般都非律师所主导,而是专业营销、投资公司打理。诚然,美国确实有很多成功的法律电商案例,但是,不同的法律背景、法律应用条件、客户思维等游戏规则截然不同。美国著名的法律电商律商联讯到中国开拓多年,也曾做过类似于1类的网站,但似像百思买、万得城,做得都不怎么理想,当然,也像GOOGLE。显然,新兴法律电商看到了这一点,也吸收了很多经验。而对于投资人而言,既然中国的教育都能上市(民办学校的管制法律其实还是很严格的),法律服务也有希望。因此,投资人对法律电商也并不排斥,甚至,有一些与法律或法律人有过不解之缘的投资人,还正在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毕竟,中国的法律商业化的路径,现在,还仅仅是一个开始。

目前,新兴法律电商有两种“玩儿法”。

1、      主要是律师“蒙面化”低价产品为卖点。如果律师“开脸”,就意味着可能客户与律师直接交易,中间平台就可能被“放鸽子”。但是,有价值的律师服务必然来自于有价值的律师,因此,这类网站提供的服务,很难用“价值”衡量,只能从标准判断。也就是说,这类网站必须从“标准”上下功夫,制订服务操作规程,有点儿类似麦当劳,只要是我的店里炸的鸡腿,都是统一标准,你信的不是哪个人炸的、而是哪个店卖的。勿容讳言,我们沪家婚姻律师也必然要走这条路,所以我们现在马不停蹄的在做《基础婚姻律师业务大纲》。婚姻律师不是你印名片就是、律师协会也不认证,那么,我们颁布标准、考核后认证。认证总比不认证好。客户如果对你的标准认可,自然就会汲于你标准下出产的律师。因此,当前,法律网站的“低价”只是出头的第一步,也是先占市场的第一步,虽然可能遭受业界非议、但“先上车、再买票”,做大了再改,不然,市场也会逼着改。我认为,廉价从不是律师受聘的关键,交换公平才是天道。客户哪怕只支付了一分钱,也会按通常的行业标准要求法律产品。如果法律产品的成本与售价不匹配,要么原本就不值这么多钱、要么只是过渡之举。只要产品是人做,而不是机器或软件做,就要按人工计费,才能长久,才最大可能避免各类问题的孳生。

2、      主要是律师所显名、网络化发展为卖点。律师虽然是人,但律师电商不能靠人,不能培养与造就“名”律师,品牌的影响力不能依附于“人”上。人可能生病,可能转所,但律所品牌不会、网络不会。因此,如果“显”名的话,必须是显的平台的名,当然,精神领袖可以有,比如阿里的马云或是东方的敏洪。但马或李必然不亲自干活儿了,他们只是宣传或代言他们的产品。这一种模式要营利,就要先搞清楚“律所”是一个轻资产还是重资产问题。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律所才能营利收费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咨询公司可以和律师所、律师签订类似VIE协议的形式输血)。如果想深入扎根于法律服务领域,必须打律师费这块蛋糕的主意,而不能仅仅靠从律师交易抽头、或赚取律师广告费的模式赚钱,那样利润率太低了,不值得做。如果打造好了一个大型的、城市网络化的平台,再做好服务标准,这是一个很好的网络+法律+生意的模式。商业化的运作,可以保持可观的利润(估计可以在30%以上),这年头,这样的利润率已经很屈指了。但,这样的平台,要大投入、就像中国电信,先建机站、铺网络、再安心稳赚收费。但是,投入虽然“心疼一阵子”,但回报“幸福一辈子”,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平稳、投入高门槛谁先占、谁先机,就像搜房,人家做得早,虽然没啥技术性壁垒,但你后跟进,就难了!

我个人认为,法律电商,会随着时代、特别是宽带网络的发展,而有巨大的变化,资源和局面会重新整合分配。这有些类似于当前的中国商界,今天我做快递、明天我就成了物流的老二大。今天我出租地摊儿,明天我就做金融开银行了。网络时代改变着资源的重新配置。绝大多数律师提供服务的价值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来自于当事人的困惑。但这一切信息,都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变得廉价,除了实战经验不可以复制以外(也这是律师不会受网络实质根本影响的关键所在),大家(律师与客户)在信息面前会越来越平等,只是这些信息如何组合、什么时候出什么牌,当事人永远也学不过律师。但低价的法律服务产品,却很难包含进去经验和随机应变。因此,今天的法律电商,还只能影响和改变法律入门低、可标准化强的领域。但这也绝不意味着类似于“并购”、“ipo”这样的业务不能复制,事实上,不可复制的不是技术,而是人脉,经验也能复制,只是要永远的完善。就是说,只要是“人”构成的社会,律师服务与收费就有差异化,但有一部分服务可以标准化、不断完善的标准化,从而满足对应客户的要求,当然,这个客户群,一定要是无限广大的(千万以上计即可视为无限广大)。

四、我的几点法律电商的体会

作为我来说,现在属于“人格分裂”型,大脑左边是“传统业务”、右边是“高精业务”,现在两手抓,两手都“舍不得扔”。昨天在飞机上,我的一个好友(有成功上市的经历的商界大佬)给我建议说,你应该70%的精力放在传统业务的可复制与电商结合上。我心里一会儿认为他是对的,但过夜后又觉得舍不得,我也不愿意放弃我奋头和努力了近三年的所谓“高端”市场。这一领域听起来多好:“证券+公司+婚姻”,确实也复杂,有技术门槛和认知门槛,今天早上还看了几个小时的这方面的书籍。但我从内心还是赞同友人的话。去年年底的时候,我在北京国贸屡次被北京一个朋友洗脑,不要只做高端,放眼中、低端的可复制性化,人家宗庆厚卖水卖出了个中国首富,你看“服不服”排行榜的前100位,哪个是卖酒卖出来的?!

虽然现在是我到上海律师执业中,面临选择纠结复杂的一个人生阶段,但我还是觉得:

1.           法律电商,现在只是刚刚起步,机会多多。

2.           法律电商,即可以做大全、也可以做精品,做精品的成功率不亚于大全。

3.           法律电商的尽头是比法律技术;法律技术的关键是服务标准;服务标准的关键是律师管理与培训。当然,法律电商的核心是营销。

午饭时间到,到这里、就到这里吧!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