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产品VS律师服务——轻资产?重资产?
一、投资人对目前法律电商的一般认识
近期,和几位财经人士及投资人聊中国“法律电商”,大部分人士的观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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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法律运营平台的主要问题
十年来,中国法律网络平台涌现了几家流量和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这些网站又分为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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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网站的营利模式存在很大问题。首先,为了保证流量,必须保持访客与普通会员律师的免费性。而即使愿意出钱谋位的律师,一般也都是生存阶段的律师,或没有固定客户的律师。这样,不仅付费能力有限,而且流动性更高。而同类网站及综合性搜索网站(如百度推出的法律咨询等)冲击压力日渐增加,这些网站如果不从根本上突破转型,很可能就会成为过往云眼、壮为“先列”(其实类似于诸多婚姻律师网在内的小微网站也是如此)。
第2 类网站必须做到差异化内容的提供,说白了,就是百度没有的,2类网站有;或者虽然百度有,但2类网站更系统、排列更科学,使得搜索结果更有价值。这类网站建设周期长、投资成本高,且随着新技术加快或涉密风险提高,也有一定的风险性。目前,能做得好的,除了北大法律信息这样的老字号以外,能脱颖而出的,也寥寥几无。
总体来说,当前法律运营平台的大部分网站大多都是“咬牙坚持”的状态。特别是对于专业投资法律网络的公司,由于没有直接的律师收入(访问量向案源的转化),而依赖广告费维持运营,企业的前景还不是很明朗。有些虽然力图转型,如为企业提供中间商等,但鉴于法律服务承接的流程和主体对应性,很难奏效。
三、新兴网络电商的模式
投资人在投完实业及高新科技后,可投领域和范围日益缩小,高利润行业也屈指可数。而律师业收费实践是一个弹性很大的领域,大多律师没有营销和商业意识,且几十年律师业务大多是靠“熬资历”、“拓人脉”开展,因此,成功律师也不需要营销。故而,着眼于网络与电商结合的新兴法律电商平台,一般都非律师所主导,而是专业营销、投资公司打理。诚然,美国确实有很多成功的法律电商案例,但是,不同的法律背景、法律应用条件、客户思维等游戏规则截然不同。美国著名的法律电商律商联讯到中国开拓多年,也曾做过类似于1类的网站,但似像百思买、万得城,做得都不怎么理想,当然,也像GOOGLE。显然,新兴法律电商看到了这一点,也吸收了很多经验。而对于投资人而言,既然中国的教育都能上市(民办学校的管制法律其实还是很严格的),法律服务也有希望。因此,投资人对法律电商也并不排斥,甚至,有一些与法律或法律人有过不解之缘的投资人,还正在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毕竟,中国的法律商业化的路径,现在,还仅仅是一个开始。
目前,新兴法律电商有两种“玩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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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法律电商,会随着时代、特别是宽带网络的发展,而有巨大的变化,资源和局面会重新整合分配。这有些类似于当前的中国商界,今天我做快递、明天我就成了物流的老二大。今天我出租地摊儿,明天我就做金融开银行了。网络时代改变着资源的重新配置。绝大多数律师提供服务的价值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来自于当事人的困惑。但这一切信息,都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变得廉价,除了实战经验不可以复制以外(也这是律师不会受网络实质根本影响的关键所在),大家(律师与客户)在信息面前会越来越平等,只是这些信息如何组合、什么时候出什么牌,当事人永远也学不过律师。但低价的法律服务产品,却很难包含进去经验和随机应变。因此,今天的法律电商,还只能影响和改变法律入门低、可标准化强的领域。但这也绝不意味着类似于“并购”、“ipo”这样的业务不能复制,事实上,不可复制的不是技术,而是人脉,经验也能复制,只是要永远的完善。就是说,只要是“人”构成的社会,律师服务与收费就有差异化,但有一部分服务可以标准化、不断完善的标准化,从而满足对应客户的要求,当然,这个客户群,一定要是无限广大的(千万以上计即可视为无限广大)。
四、我的几点法律电商的体会
作为我来说,现在属于“人格分裂”型,大脑左边是“传统业务”、右边是“高精业务”,现在两手抓,两手都“舍不得扔”。昨天在飞机上,我的一个好友(有成功上市的经历的商界大佬)给我建议说,你应该70%的精力放在传统业务的可复制与电商结合上。我心里一会儿认为他是对的,但过夜后又觉得舍不得,我也不愿意放弃我奋头和努力了近三年的所谓“高端”市场。这一领域听起来多好:“证券+公司+婚姻”,确实也复杂,有技术门槛和认知门槛,今天早上还看了几个小时的这方面的书籍。但我从内心还是赞同友人的话。去年年底的时候,我在北京国贸屡次被北京一个朋友洗脑,不要只做高端,放眼中、低端的可复制性化,人家宗庆厚卖水卖出了个中国首富,你看“服不服”排行榜的前100位,哪个是卖酒卖出来的?!
虽然现在是我到上海律师执业中,面临选择纠结复杂的一个人生阶段,但我还是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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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饭时间到,到这里、就到这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