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斌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1.7万个,各类人民调解员428万人;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数逐年增加,每年达八九百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 “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些年来,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投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调解组织覆盖各个领域 各地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规定,调整、整顿、规范、充实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 “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全国81.7万个人民调解组织中,村(居)调委会达68.1万个,乡镇(街道)调委会4.3万个。 在夯实基础的同时,各地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矛盾纠纷多发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道路交通、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电子商务……这位负责人一一列举道,还有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大型集贸市场、行政接边地区、边境口岸、旅游区、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均建立了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许多地方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公安交管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信访办等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全国已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2.9万个。 为确保这些调解组织发挥功效,各地着力创新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在沟通协作机制方面,各地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等机制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村(居)、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之间的联调协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在调解方式方法方面,各地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开通网上调解、广播热线调解,很多地区司法行政机关与电视台合作开设人民调解栏目,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受众面,提高了社会公信力。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初步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建专业化高素质调解员队伍 当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需要建立一支人数庞大的调解员队伍,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预防矛盾发生,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 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看来,这支队伍不仅要数量,关键还要质量。他介绍说,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指导,做好调解员的选任、培训等工作,打造了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 对于选任工作,各地按照既注重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又注重品德修养的要求,坚持推选与聘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不断拓宽调解员选任渠道;同时,许多地区还以政府出资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等方式,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目前,全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任的调解员已达12.8万人。 据介绍,不少地方还推行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人民调解员分级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大大增强。 “我们还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水平不断优化。”该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司法部每年举办2期至4期人民调解示范培训和调解骨干远程教育培训,编制人民调解工作教程、典型案例汇编等,作为培训教材免费发放至乡镇(街道)调委会;各地逐级开展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员岗位大练兵”、网络培训、知识竞赛等活动,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据悉,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并举办了首期培训班。
为调解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开展每项工作都需要人财物的保障,调解工作也不例外。据了解,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2007年,司法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很多地区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经费保障机制,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位负责人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还努力为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 最强有力的保障,莫过于法律保障。2010年8月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将我国人民独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上升为法律。 据了解,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司法部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关于加强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对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作出部署。 各地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对现有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初步形成了与人民调解法衔接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青海、陕西、重庆、宁夏、安徽、四川等地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湖北省出台了省政府规章,有力促进了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党的十八大、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击四川汶川、青海玉树特大地震以及冰冻雨雪灾害过程中,都有人民调解员的身影。”谈到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时,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据介绍,近年来,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始终把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各种途径努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司法部先后与卫生部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指导各地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物业管理、互联网等行业或专业领域探索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仅2012年就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114.6万件。 “我们通过部署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包括‘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等,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该负责人说。 2012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926.6万件,经人民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的890万件,当事人反悔起诉至法院的8286件,仅占调解纠纷总数的0.09%,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刘玉美、敖大焕、郭先孝、黄辛果、杨斌圣、李培斌……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了全国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心血和汗水。 “这些年来,司法部先后表彰全国人民调解能手和模范人民调解员3800余名,各级党委政府表彰人民调解组织10万余个,表彰人民调解员35万余名。”该负责人说,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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