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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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减抚养费告5岁女儿

 发布时间:2011-03-07 15:50 浏览量:585

  父亲为减抚养费告5岁女儿

09-09-24 16:18来源:上海法治报编辑:罗坚梅

为了少付些抚养费,30岁出头的年轻爸爸把5岁的女儿推上了被告席。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二审结果,爸爸小军将继续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每月向女儿瑶瑶支付抚养费1500元。

2008116,小军和妻子协议离婚。当天,他俩签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瑶瑶由女方抚养,小军每月补贴瑶瑶抚养费1500元,到瑶瑶参加工作为止。两人离婚后,瑶瑶跟着妈妈过日子,小军也开始按约给女儿抚养费。但是,没过几个月,小军就觉得自己承担的抚养费太多了。今年3月,小军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令自己每月支付瑶瑶抚养费500元,直到瑶瑶18周岁。

法院认为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所作约定的内容,在一方当事人表示反悔的情况下,应遵循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考量标准予以重新认定,因此判决小军自今年3月起每月支付瑶瑶生活费800元,瑶瑶的教育费、医疗费的自理部分(凭发票)的50%由小军负担,到瑶瑶18周岁为止。

小军向市二中院上诉称,给年仅5岁的瑶瑶每月800元生活费过高,在认同一审法院对教育费、医疗费处理的基础上,小军坚持要求每月只支付女儿500元生活费。瑶瑶一方则认为,目前小军工作、收入稳定,应该按照离婚协议来付抚养费。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项目分开计算,一审法院分开计算有其合理性,但考虑到当事人的约定,还是计算总数为妥。至于抚养费金额,按照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小军的自述,离婚时小军的收入为每月5000余元,目前的收入则为每月6000余元。故当时约定小军每月支付女儿1500元抚养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小军以女儿根本不需要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为由,要求变更抚养费金额,难以支持。

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不支持小军要求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每月补贴孩子抚养费1500元降至每月5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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