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母亲探望孩子受阻法院判决兑现探望权并具体到每月3天
1. 离异母亲探望孩子受阻法院判决兑现探望权并具体到每月3天
【维权故事】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夫妻离婚时往往会忽略对孩子探望权的具体约定,如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以致离婚后难以真正实现探望权。
离婚了探望权难兑现
26岁的赵女士是2006年与马先生结婚的。
2008年11月,赵女士和马先生签下了离婚协议书,儿子小哲由马先生抚养。同时,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还写明,女方赵女士对儿子有探望权,但探望方式和时间等细节问题却未明确约定。
此后,为探望儿子的事,
探望时间争议激烈
孩子的父亲
法院判决每月可探望3次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余姚法院对这起探望权案作出了判决。法院支持了
余姚法院一审判决后,
探望权的行使
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准则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该法条并未明确对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细化规定。
那么法院在判决中是如何来确定的?余姚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亲情,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根据这一立法精神,作为家长应当从有利于孩子的学习、生活、健康成长出发行使自己的探望权,而不是一味地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为准。法院在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时,当然也是从利于孩子学习、生活、健康成长出发,综合考虑后明确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保护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
■本报记者余春红/文
通讯员祝文权配图毕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