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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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探望孩子受阻法院判决兑现探望权并具体到每月3天

 发布时间:2011-03-07 15:42 浏览量:601

1.       离异母亲探望孩子受阻法院判决兑现探望权并具体到每月3

【维权故事】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夫妻离婚时往往会忽略对孩子探望权的具体约定,如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以致离婚后难以真正实现探望权。余姚的赵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最后,她通过打探望权官司才真正兑现了探望权。

离婚了探望权难兑现

26岁的赵女士是2006年与马先生结婚的。2007630,他们的儿子出生。但是赵女士和马先生的婚姻却出现了问题,由于性格上的差异,两人最终选择和平分手。

200811月,赵女士和马先生签下了离婚协议书,儿子小哲由马先生抚养。同时,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还写明,女方赵女士对儿子有探望权,但探望方式和时间等细节问题却未明确约定。

此后,为探望儿子的事,女士和马先生闹得很不愉快。今年年初,女士一纸诉状递到余姚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她的探望权,判令先生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女士起诉说,离婚后,她多次提出探视儿子的要求,但先生态度强硬,甚至言语威胁,并将儿子藏起来,不让她接触,还多次将她买给儿子的礼物丢弃。

探望时间争议激烈

女士在起诉书上要求,儿子小哲每星期2天和自己一起生活,每年暑假中的8月份以及每隔一年的春节7天假期也和自己生活。

孩子的父亲先生答辩说,按女士提出的探望时间,儿子一年中有133天要跟母亲生活,这变成了互相轮流抚养,他不同意如此探望。

先生认为,探望时间以每个月23次为宜。

法院判决每月可探望3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余姚法院对这起探望权案作出了判决。法院支持了女士享有探望权的主张,并责令先生予以支持和配合。但在具体的探望时间上,法院没有完全同意女士的提出的要求,而是判决女士每月享有3次探望:即在小孩年满18周岁前每月的第一、二、四周的星期天探望,时间从早上8时到第二天早上8时。

余姚法院一审判决后,女士觉得法院判决准许的探望时间太少,于是又上诉到宁波市中级法院。但宁波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探望权的时间和形式上都已作出了判决,因此驳回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探望权的行使

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准则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该法条并未明确对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细化规定。

那么法院在判决中是如何来确定的?余姚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亲情,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根据这一立法精神,作为家长应当从有利于孩子的学习、生活、健康成长出发行使自己的探望权,而不是一味地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为准。法院在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时,当然也是从利于孩子学习、生活、健康成长出发,综合考虑后明确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保护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

■本报记者余春红/

通讯员祝文权配图毕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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