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李珑3月25日
“有一女,跟随女方。”家住幸福社区的周先生没想到,5年前离婚协议书上的一句话,让自己现如今陷入尴尬。明明没有生育过,再婚打算要小孩时,却被认定为生二胎。
2002年,周先生与前妻结婚。周为初婚,而前妻有婚史,带一4岁女孩。两年后,因为性格原因,双方协议离婚。2004年,周与前妻在芝罘区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当时,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见夫妻双方对财产、孩子方面都没有任何争议,十几分钟内就为他们办好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上了“有一女,跟随女方”这句话。周先生当时并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女孩为两人婚后所生的孩子,离婚后归女方扶养。他只是觉得,自己跟那个女孩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理应“跟随女方”。正因为他对法律常识的缺乏,导致5年后要小孩时遇到了麻烦。
一年前,周先生再婚。前几天,他到奇山居委会办理准生证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他曾有过一个女孩,这次是二胎。按二胎给他办理了手续。周先生懵了,明明自己没生育过,现在的妻子也没有生育,怎么没出生的孩子成了二胎。想到以后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应享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周先生开始层层走访,试图把“二胎”还原为头胎。
3月16日,周先生在奇山居委会的建议下去了芝罘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周先生,必须找到前妻与其前夫离婚调解书原件,再去区计生办办理。周先生急忙联系前妻,前妻很配合地提供了《民事调解书》,并表示可以为他作证。第二天,周先生带着双方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来到区计生办。但区计生办人员表示无法办理,让周先生去区法院。对此事,法院同样表示无能为力。短短几天,周先生在计生办、婚姻登记处之间往返3次,工作人员均表示原始档案已建立,改档案不在自己的授权范围之内。
昨天,记者在周先生前妻与其前夫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上看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199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足以证明女孩是周先生前妻带来的。而周先生租房的房东也向记者证明,周先生2006年到2008年两年在她家租住房屋,没有生过小孩。但是,周先生就是找不到人负责把离婚协议书上那句“有一女,跟随女方”更正过来。
对于周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周先生应备齐前妻《离婚调解书》、小孩出生证明及身份证号(证明出生日期和父母名字)、自己的离婚证明等证件,由发证机关办理更正。事关周先生能否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合法权益,如不予更改可考虑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