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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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拆迁奖励父母共享前夫状告前妻家人胜诉

 发布时间:2011-03-07 15:37 浏览量:533

1.       独生子女拆迁奖励父母共享前夫状告前妻家人胜诉

2009.07.10 A04版:法治庭审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记者刘海

本报讯先生离婚后,前妻携女迁回娘家居住,娘家住房遇拆迁,按相关拆迁政策,独生子女获得拆迁奖励,因前妻家人未将该份额给付先生,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妻家人应给付先生独生子女拆迁奖励费2.8万元;并给付安置面积20平方米回购价3万元。

200412月,沈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黄女士抚养。离婚后,黄女士携女迁回娘家居住。

20073月,黄女士的家人作为户主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女士及女儿也被列为被拆迁人,因黄女士女儿系独生子女,按相关政策获得拆迁奖励,增计安置房购买面积40平方米及应建未建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5.6万元。事后,沈先生获悉遂与黄女士的家人交涉但无果,今年5月,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先生诉称,他与女士所生女儿系独生子女,根据相关动迁政策,他可以获得应建未建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房购买权。女士家人以户主身份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未将其中属先生的份额予以给付,因他多次交涉未果,因此请求判令他们支付应得补偿款,并确认自己享有2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权。

女士家人辩称,住房动迁安置人口中没有先生,现女儿由女士抚养,先生无权代女儿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先生与女士双方所生女儿系独生子女,按拆迁政策,在拆迁中被奖励增计安置房购买面积40平方米及应建未建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5.6万元,因该奖励系先生与女士共同遵守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应由两人平均分享,因此,先生享有20平方米的购买安置房面积及基价2.8万元。因现安置房面积已由女士家人实际购房用完,故应按动迁部门回购价给予先生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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