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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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岳母缘何要告前女婿

 发布时间:2011-03-07 15:36 浏览量:731

1.       前岳母缘何要告前女婿

□宜宣江苏法制报

60多岁的前岳母将前女婿告上法院,原因是身为某医院分院负责人的前女婿,竟然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照顾自己亲生儿子每月600元的生活费。日前,宜兴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为了外孙,前岳母告了前女婿

陈丽和林明原本同在宜兴一家医院的分院工作。说起这段婚姻,陈丽至今记忆犹新,当初年仅20岁的她,中专毕业刚分配到医院,便遭到林明的疯狂追求,甚至不惜以服药自杀相威胁。“他的这一举动,让我走进了十几年痛苦的婚姻。”尽管婚后不久,两人生下了活泼可爱的儿子,林明还当上了分院的院长。然而,这段维系了14年的婚姻还是彻底破裂了。说到离婚的原因,陈丽称因为自己做了一个妇科手术,丈夫在手术后不久就提出了分居。

20072月,双方协议离婚。在协议中,儿子小华由父亲抚养。从小由外婆带大的小华却提出要和外婆一起生活,林明同意每月支付前岳母600元的生活费。同时,林明还负责儿子读书及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费用。此外,因前岳母在12年前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外孙,林明从离婚之日起每月补偿300元给前岳母。

然而,前岳母女士却称,在女儿女婿离婚后,外孙就一直跟着自己生活,却没有拿到女婿承诺的生活费。甚至孩子的部分教育费也由其垫付。在诉状中,女士要求前女婿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和补偿费共2万余元。

前女婿:没钱负担儿子生活费

“我是被骗才离婚的!”林明则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当初陈丽说是分居、假离婚,自己被她连哭带闹,逼得没办法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手续办了三天后,她就提出了复婚。虽然没办复婚手续,但两人还一直住在一起。直到离婚后大概3个月,陈丽请同事回家聚餐,要求林明回避。“她把离婚的事告诉了同事,我才知道彻底被她欺骗了。”林明说,即使这样,他还是想法挽救,但于事无补。20076月,陈丽搬出去居住了。

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林明认为“这明显不公平!”前妻不仅多得财产,抚养儿子的责任都由自己承担,而且照顾外孙是外婆自愿,天经地义,谈不上每月再补偿300元给前岳母。况且,儿子平时寄宿在学校的费用都是自己提供,无需再支付600元生活费。只要陈丽把户口迁出,自己愿意返还所垫付的儿子的教育费2000余元。

双方矛盾的升级是在林明再婚后。离婚后,陈丽的户口没有从原来的住房中迁出,林明现任妻子自然也无法落户。林明夫妇对陈丽的做法非常不满,甚至认为她借着儿子生病等理由来“骚扰、纠缠”。

为何不给生活费?林明的解释是,自己一年收入只有4万多元,光还自己和儿子名下的房贷要3万多元,儿子一年的教育费、生活费至少要1.5万元,家中还有老母要赡养。算下来,自己的收入根本不够用,甚至靠向现任妻子借钱来应付日常生活开销。

但陈丽向法院提供了儿子的证词中却指称,爸爸只给过几百元零花钱,买过几次衣服,平时学校的饭菜钱都是妈妈交的。

不服判决,前女婿上诉

虽说是前丈母娘和女婿打官司,但陈丽和林明的现任妻子都加入到这场家庭大战中。法庭上唇枪舌战,互相指责甚至谩骂。庭审时,林明的现任妻子到庭旁听,陈丽作为母亲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前后两任妻子在法庭上争执起来。

一审中,宜兴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清晰明了,林明完全应当明白双方签字后的法律后果。所以,林明称受陈丽欺骗签协议的说法不能成立。女士虽然不是小华的监护人,但实际却在照顾外孙的日常生活,林明提供生活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既不失公平,也属应当。据此,法院支持黄女士的诉请,判决林明支付前岳母2万余元相关费用。

一审判决后,林明不服,向无锡中院递交了长达数页的上诉状。在诉状中称,“我只有这点收入,还了房贷,就顾不了儿子及其他。要顾了其他,就还不起房贷,只能等银行拍卖。”目前,无锡中院正就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谁才是受害者?

从离婚到讨要生活费和补偿费,在这场拉锯战中,陈丽和林明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过错在对方。实际上,真正受害的是孩子!林明以离婚协议明确儿子归自己抚养为由,多次提出让儿子回到自己身边,但儿子并不愿意。为此,林明甚至给前妻和丈母娘发出了书面“通牒”,让她们不要再管儿子的吃喝,“逼”他回来。如果她们执意要继续照顾儿子的生活,那今后将不再负担生活费。

对一个年仅14岁的少年来说,等待他的将会是怎样的生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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