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约定逾期加倍付抚养费 前夫失信被判按约履行
2014年2月8日 金龙 于剑
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每月定期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逾期支付则加倍”,“离婚男”履行数月后失信,孩子及其生母监护人诉诸法院请求其按约履行,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离婚男”
限期如约加倍支付子女5个月的抚养费共计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现年43岁的刘石系该县某村人,与妻子文芳婚后于1998年生育长女小雪。去年1月,夫妻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小雪由其母文芳(女方)抚养教育至18周岁,男方刘石于每月15日前支付小雪抚养费3000元,如过期不付则支付6000元。”
协议离婚后,小雪随其母文芳共同生活,刘石在支付了6个月的抚养费后便失信违约停付。去年底,小雪一纸诉状将其生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石履行抚养义务、按约加倍支付自去年8月至年底5个月的抚养费共计3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石作为父亲对原告小雪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如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