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江苏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受家暴要求赔偿 主张容易获胜难

 发布时间:2014-03-07 08:45 浏览量:611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3/03/content_77559.htm?div=-1

201433  人民法院报  王 蒙 房东升

近年来,大量当事人提起诉讼,称受到家庭暴力要求赔偿,但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较少。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为例,自2010年以来,共有120余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进行赔偿,但无一例得到支持。

    该院经分析认为,目前对于反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多个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行政公文性质的文件,重点是强化妇联、公安和基层组织的责任,主要内容为综合治理,仍然处在预防、制止和行政处罚的层次上。

    同样,法院系统内部也缺乏相关的司法文件和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要求,在没有认定家庭暴力案件判决先例的地区和法院,审判人员即使内心确认家庭暴力存在,也往往以调解方式结案。

    而从法律层面上,缺乏认定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争议主要包括:伤害后果如何认定,实施了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是否能够认定;持续性、经常性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要件,伤害行为次数、周期、间隔采取何种标准;家庭暴力如何与夫妻互殴、肢体冲突进行区别。除了上述列举的手段,其他手段,如采取使一方感到屈辱的夫妻生活方式等手段,能否构成家庭暴力。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导致法官从规避审判风险的角度不敢作出家庭暴力的认定。

    审理层面上取证认定困难。上述文件中,列举了七种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能够提供和法院能够依法调取的主要为接出警记录、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并且大多数接出警记录简单、模糊,没有对事件作出准确、真实的认定。

    其他证据包括社区等组织团体的材料或无法取得,或含糊其词,相关知情人也因碍于亲属邻里关系等种种原因无法为受害方出庭作证,导致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对此,润州法院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制定专门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订立婚姻家庭的地方性法规或细则,从多方面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各有关部门联动参与反家庭暴力行动。妇联、新闻媒体、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多机构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格局,齐抓共管。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相关职能部门可深入农村、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学校,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了解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如何共建和谐家庭。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