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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夫妻离婚,人工授精儿谁抚养 法官以“父母轮流抚养”方案顺利促成调解

 发布时间:2014-02-27 09:56 浏览量:716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02/18/content_25330.htm

20140218   上海法治报 王川


  父母离婚,人工授精而来的2岁孩子该由谁来抚养?张女士坚决要求自己抚养,而杨先生却不惜20万重金买断抚养权。近日,宝山区法院青年法官葛璐萍以“父母双方轮流抚养”的方式,顺利调解了该案,得到了孩子父母的认可。

  人工授精得来的孩子

  2008年,杨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杨先生经查患有先天性染色体异常,导致先天无精无法生育,于是两人决定通过精子库的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孩子。

  2011年,张女士成功生下一个男孩,可孩子的出生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多的欢乐。由于双方家庭条件悬殊,从小养成的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愈演愈烈,婚姻关系难以维继,双方都有意离婚,却都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杨先生甚至愿意给付张女士20万元的补偿以求其让步,但张女士不为重金所动,坚持要求孩子随她生活。

  男方物质条件较好

  去年3月,张女士向宝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针对“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所生育”的这一特殊性,承办法官葛璐萍对整个案子进行了周全地考虑。这个孩子现在还不满两周岁,平时日常的生活照料基本上都是由张女士一手负责,因此如果按照现有法律判决,张女士将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不过,由于这个孩子是通过精子库的精子人工授精所生育,与杨先生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如果把孩子判给张女士,杨先生虽然还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但受中国人的传统伦理影响,杨先生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再将这个孩子视如己出,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可能再也难以得到真正的父爱了。此外,张女士住在郊区农村,无法为孩子将来的学习提供较为便利的条件,男女双方在其他经济条件上相差也较为悬殊,孩子跟着杨先生,将能获得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轮流抚养兼顾双方

  在进行了这一番分析后,葛法官确立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办案原则与目标,并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起纠纷。

  经分析,杨先生之所以如此渴望这个孩子的抚养权,是因为他没有生育能力,这个孩子可能就是他这一辈子唯一的“孩子”了。而且这个孩子是通过精子库的精子人工授精所生,没有了所谓的“血浓于水”的血缘支撑,他非常担心“如果孩子不是从小跟我在一起生活,等孩子将来长大了是不会和我亲的”。而张女士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杨先生,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初为人母,且夫妻感情的不顺使得这个孩子成为了她全部的生活寄托;另一方面可能也是觉得孩子总归跟杨先生没有血缘关系,怕今后杨先生不会全心地对孩子好。

  在把握双方的心理之后,葛法官构想了“父母双方轮流抚养”的调解方案,并将调解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张女士身上。

  如何才能真正改变张女士的心意呢?葛法官首先通过杨先生不惜花20万元换取孩子的抚养权这一点来向张女士证明,杨先生对这个孩子的重视程度。继而,她又向张女士分析了杨先生的身体状况,杨先生所患有的先天性染色体异常疾病使得他很难再生育其他的孩子,如果他能够跟孩子一起生活,也必将会把全部的心力都投入到这个孩子身上。基于上述两点,张女士对于杨先生由于不是亲生子女而不会善待孩子的顾虑基本上被打消了。

  儿子先随母再随父生活

  葛璐萍抛开法官的身份,站在一个同龄女人的角度和原告说起了心里话:“你也才30岁出头,以后肯定也还是要重新结婚的,带着一个小孩总是会有一些不便。如果真的做了单亲妈妈,生活的压力也确实重了点。”张女士冷静下来后,考虑到自己的生活状况,确实深有感触,最终认可了法官的说法和调解方案。在做好张女士的工作之后,杨先生那边的沟通就容易多了,虽然法官给出的方案与最初自己的设想还有一些出入,但是他清楚,事情不可能完全如他所愿。

  近日,张女士与杨先生在调解书上顺利签了字,孩子在3周岁之前随张女士生活,在3岁至10岁期间,随杨先生共同生活,两段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男女双方各自负担。而之后,孩子随哪方共同生活,届时再由双方根据孩子的学习状况、个人意愿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另行协商确定。

  看着张女士和杨先生双方脸上都流露出满意和欣慰的笑容,葛璐萍也感悟颇深:作为法官,换位地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将心比心,或许才能真正地让一纸法条变成一股活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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