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恋爱期间帮男友购车 分手后索要车款被拒

 发布时间:2014-02-27 10:00 浏览量:622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2/id/1217831.shtml

2014221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恋爱期间男友胡某购车,马某借给胡某两万元。分手后,马某向胡某索要借款被拒,马某遂将胡某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胡某偿还马某借款两万元。

  马某与被告胡某均系离异,2011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11017日,胡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胡某向李某购买捷达二手车,价款为5.8万元。胡某支付李某3.8万元,马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剩余2万元购车款汇至李某的银行账户。胡某购买该二手车之后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其妹妹的名下,但由胡某使用。

  此后,马某与胡某之间感情发生变化,结束了恋爱关系。马某认为汇款给李某的2万元是借给胡某的,20122月开始,马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胡某催要2万元借款,并保留了“我家有事需要钱,你能将我借你的两万块钱给我凑点吗?”等内容的催款短信和电话录音。在遭到胡某拒绝后,马某诉至法院,表示自己因当时与胡某系恋人关系,才未让胡某出具借条,请求法院判决胡某偿还自己欠款两万元。

  庭审中,胡某辩称,自己购车时因为钱不够,马某自愿帮知己支付了剩余车款,其行为性质为赠与,因此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债务关系,故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马某出示了自己向胡某催要欠款的短信记录和电话录音,在上述内容中胡某并未否认两万元购车款为欠款,并表示五年后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为马某垫付购车款时,双方正处于恋爱关系,胡某碍于情面,当时未要求马某出具欠条,合乎情理,此后胡某发短信向马某催要借款,表明胡某并没有将2万元赠与给马某,且马某回复短信作出同意还款的承诺,故认定胡某为马某支付两万元购车款的行为为借款而非赠与,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