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帮男友购车 分手后索要车款被拒
2014年2月21日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恋爱期间男友胡某购车,马某借给胡某两万元。分手后,马某向胡某索要借款被拒,马某遂将胡某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胡某偿还马某借款两万元。
马某与被告胡某均系离异,2011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0月17日,胡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胡某向李某购买捷达二手车,价款为5.8万元。胡某支付李某3.8万元,马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剩余2万元购车款汇至李某的银行账户。胡某购买该二手车之后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其妹妹的名下,但由胡某使用。
此后,马某与胡某之间感情发生变化,结束了恋爱关系。马某认为汇款给李某的2万元是借给胡某的,2012年2月开始,马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胡某催要2万元借款,并保留了“我家有事需要钱,你能将我借你的两万块钱给我凑点吗?”等内容的催款短信和电话录音。在遭到胡某拒绝后,马某诉至法院,表示自己因当时与胡某系恋人关系,才未让胡某出具借条,请求法院判决胡某偿还自己欠款两万元。
庭审中,胡某辩称,自己购车时因为钱不够,马某自愿帮知己支付了剩余车款,其行为性质为赠与,因此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债务关系,故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马某出示了自己向胡某催要欠款的短信记录和电话录音,在上述内容中胡某并未否认两万元购车款为欠款,并表示五年后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为马某垫付购车款时,双方正处于恋爱关系,胡某碍于情面,当时未要求马某出具欠条,合乎情理,此后胡某发短信向马某催要借款,表明胡某并没有将2万元赠与给马某,且马某回复短信作出同意还款的承诺,故认定胡某为马某支付两万元购车款的行为为借款而非赠与,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