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着离婚轻信“掮客” “委托代理”让18万元打水漂
急着离婚轻信“掮客” “委托代理”让18万元打水漂
2014年02月26日 上海法治报 胡蝶飞
本报讯 市民俞安(化名)为尽快与身在国外的妻子办理离婚,轻信所谓的“诉讼掮客”顾小姐及王先生并签署“代理协议”并支付了18万元的咨询费。由于事情一直没有进展,俞安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并返还咨询费。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俞安与顾小姐、王先生所签《民事咨询、委托代理书》无效; 由顾小姐及王先生返还俞安18万元。
2011年下半年,俞安与妻子在本市某法院诉讼离婚,在递交诉状后,因另需补正材料迟迟未见法院开庭。2012年1月初,深陷苦恼的俞安在一次偶然机会,经人介绍认识了顾小姐及王先生,两人自称与该法院庭长是铁哥们,且认识主审法官,没有什么事情摆不平的,俞安似乎看见了希望。
2012年4月,俞安与顾小姐及王先生签署协议,委托王先生代理离婚诉讼,并约定支付“咨询费”30万元,签署协议时先支付60%的18万元。协议还特别约定,若代理诉讼未能达到俞安离婚请求,需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次日,俞安父亲代俞安向协议注明的顾小姐名下账号内汇款18万元。
然而,离婚一事却始终没有进展。2013年7月23日,俞安一纸诉状将顾小姐和王先生告上法庭。俞安诉称,双方签署协议并汇款后,对方又曾向其索要“活动费”4万元,但收款后的他俩却未提供任何服务,他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要求解除委托,另再聘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现已与妻子达成离婚调解。俞安认为,顾小姐及王先生虚构社会关系,诱骗取得自己信任却未尽代理人职责,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咨询费”18万元。
按照法规,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的,律师可依法收取报酬; 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该案承办法官认为,顾小姐及王先生在协议中并未注明系执业律师,签约时仅系一般公民身份,却在协议中向俞安收取30万元钱款,显然不是对俞安提供无偿帮助,属于经营活动性质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协议中所注“咨询费”,现有证据并未显示顾小姐、王先生持有或声称持有相关资格,亦未提供价值30万元法律咨询服务的能力,收取咨询费只是为了变相收取诉讼代理报酬,涉案协议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民事咨询委托代理书无效,由顾小姐及王先生返还俞安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