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妈妈爱我,我更愿和她一起生活” 男子要求变更抚养权遭到儿子拒绝

 发布时间:2014-02-06 16:17 浏览量:616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urt/content/2014-01/17/content_5213175.htm?node=53970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1-17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刘恒 “虽然爸爸生活条件好,妈妈生活比较艰苦,但是我还是喜欢和妈妈生活在一起。”按照13岁孩子小明的意愿,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驳回了小明父亲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小王和小丽2008年协议离婚,孩子明明由母亲小丽抚养生活,小丽是一名送报纸的工人,经济条件比较拮据,由于身体不好工作也不稳定,但对孩子的关心从来都是无微不至。物价不断上涨,小丽将抚养费增加到2000元,这惹恼了明明的父亲小王。

  2013年11月底,小王以小丽学历低、收入低、没有住房,身体也不好,不利于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把小丽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小丽说:“我很爱孩子,但生活条件有限,原以为男孩子由父亲抚养会更好,也打算这两年由他父亲抚养,之前也给孩子做过思想工作,跟他说爸爸的条件比妈妈好,但孩子与父亲之间相处不好,就是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他父亲说要把孩子送回老家,我坚决反对。现在孩子这么坚持要和我在一起,我尊重孩子的意见。”

  主审法官说,小明2001年出生,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父母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原、被告二人婚生子明明现已超过12岁,在原、 被告离婚后的几年一直与被告小丽共同生活,经本院询问,其本人明确表示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虽然在经济条件及文化程度上原告较之被告略有优势,但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亲子间的情感交流也非常重要,且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也不宜随意改变其成长环境,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颖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