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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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再婚欲夺回女儿抚养权 无依据法院未支持

 发布时间:2014-02-06 16:15 浏览量:569

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2/id/1161803.shtml
作者:文海宣  发布时间:2013-12-13 11:31:01
父母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孩子归父亲抚养。当母亲再婚后,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父母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母亲坚持将孩子父亲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未支持母亲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女士诉称,杨女士与王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该离婚判决中载明“婚生女儿小王由王先生抚养。”现双方离婚已有两年多,杨女士认为,女儿跟随其一起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理由如下:一、小王是女孩,现王先生仍未再婚,在性别上,小王跟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二、王先生另有一婚生儿子,一直跟随其生活,王先生忙于工作,更多的时间是由王先生的父母照顾孩子。王先生的父亲有酗酒的习惯,王先生的母亲有抽烟的习惯,且王先生父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三、王先生不诚实,道德品质不好,不能正确引导孩子;四、杨女士目前已再婚,现任丈夫是北京人,有正当稳定的工作,且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杨女士认为其更适合抚养女儿小王,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王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被告王先生辩称,杨女士所述的各种理由均不存在,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抚养子女的具体方面,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生活、学习稳定的方面考虑。该案中,杨女士与王先生所生之女小王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目前变更抚养关系必将对其心理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在出现分歧时应协商解决。故对于杨女士的请求应予驳回。

  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对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释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杨女士提出的事实及理由均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因此仅依据自己的意愿,认为孩子归其抚养更好,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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