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市中院:女子卖股权老公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定转让有效
2014年01月26日 15:25 来源:东南网
“我老婆卖股权,没经过我同意,转让无效。”近日,厦门中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股权纠纷案,一男子起诉请求确认老婆转卖股权的协议无效,他想把老婆卖出去的股权再拿回来。
官司 老婆卖股权 老公起诉
原告老刘(化名)说,几年前,他老婆吴女士(化名)和两名合伙人一起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女士,刚开始,吴女士只持有34%股权。后来,经过内部股权转让后,吴女士持有公司95%的股权。
2012年7月,吴女士分别与温某、张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温某、张先生分别以82.5万元、60万元的价格受让吴女士持有的55%、40%的股权。公司向工商局申请了变更登记。
对此,吴女士的丈夫老刘知道后,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吴女士转让的股权当中,有4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吴女士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给亲戚张先生,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这样的处分,侵犯了他作为配偶一方的权益。
为此,近日,老刘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吴女士转让4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焦点 配偶不同意 转让有效吗?
法官调查发现,原登记在吴女士名下的部分股权,确实是在她与老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法院判决认为,股权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这决定了该共有股权对外应作为一个整体,由取得股权登记的一方行使。股权转让系特殊的合同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而公司法并未规定转让股权需经配偶一方的同意。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老刘诉求。
宣判后,老刘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转让股权,无需配偶同意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对此,法官认为,转让股权,无需经配偶同意。
法官解释说,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是,该夫妻内部法律关系仍应受制约于股权转让外部法律关系。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配偶在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情形包括股权转让。(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