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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法院:离婚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酌情“修改”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1-03-03 15:30 浏览量:1584422203

南京秦淮法院:离婚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酌情“修改”抚养费

江苏法制报 (2008-09-26 2)

本报讯 两夫妻离婚时讲得好好的,女儿归男方,但不用支付抚养费。然而几年后,男方反悔了,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结此案。

2004年,29岁的张明与28岁的刘梅决定离婚,当时两人的女儿张清清还不到三岁。为了孩子的前途着想,离婚时刘梅放弃了家庭财产,决定孩子给张明抚养,自己可以随时来看孩子。张明也同意刘梅不再支付女儿今后的抚养费。

此后几年里,张明重新组建了家庭。转眼张清清到了上小学的年龄,张明给孩子支付了一万多元的赞助费。想到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刘梅没有支付过一分钱,张明对当初的约定有些后悔,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的数额应考虑到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被告刘梅离异后一直单身,并且收入较低,生活负担很重。考虑目前被告的月收入,法院酌定抚养费每月45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一半捐资助学费的诉讼请求,因捐资助学费不属于原告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且被告事前也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该笔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梅每月支付女儿张清清抚养费4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秦 法 晓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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