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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4个月抚养费,爸爸王先生就想减少一半,为此他将前妻张女士告上法庭。近日,松江法院作出判决,对王先生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先生与张女士原是夫妻,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07年9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所生儿子随张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800元至学业结束时止,儿子15周岁前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张女士承担,之后按正式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至儿子学业结束时止。
之后的几个月,王先生按照约定每月支付了儿子的生活费。可到了2008年1月,张女士没有收到儿子的生活费,却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王先生认为自己于去年12月失业在家,根本无力支付儿子的生活费,而张女士有工作,且收入稳定,故王先生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改变原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仅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在庭审中,张女士辩称,不同意减少抚养费。王先生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其自身的收入及工作状态应有相当的了解,当时能同意每月支付儿子800元生活费,表明其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经法院调查,2007年6月张先生就职于某人力资源公司,至当年12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在家。今年2月,张先生又找到一份销售的工作,基本工资为1,200元/月,另外根据销售业绩可享受相应的奖金。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从保护子女利益、尊重子女实际需要,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张先生称自己失业在家,收入减少,而且工作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无法承担每月800元的生活费,但其并未经历重大或特殊的事件,导致自身收入锐减。况且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能同意每月支付儿子800元生活费,表明其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张先生现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能力继续承担原有抚育费,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