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鉴定不存在父子关系,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本报特约记者 陈向东 本报通讯员 吉 纯
为了拆迁多分一套房产,海安的张祥与妻子假离婚,谁料妻子携子另嫁他人,张祥觉得事情有蹊跷,就瞒着妻子进行了DNA鉴定,发现儿子并非亲生,提请法院确认。海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祥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终审裁定书的送达,这起亲子纠纷落下帷幕。
1993年,张祥与小他十几岁的王云结婚。张祥之前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因此他对妻子格外疼爱,两人婚后相处融洽。1998年7月28日,张祥和妻子终于迎来爱情结晶,儿子张鑫出世了。
2003年,张祥老家面临拆迁,王云提出假离婚,可多分得一套房子。见有利可图,张祥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拆迁安置后,张祥一直催促王云复婚,但其总是借口推脱。不久后,张祥从朋友处得知,王云携子张鑫与他人结婚了。
张祥越想越不对劲,联想到结婚后五年儿子才出世以及儿子与自己相貌上的差异,张祥开始怀疑张鑫非自己亲生。看到电视上寻亲节目中经常有DNA鉴定亲子关系的做法,张祥很快计上心头。
张祥到张鑫学校假意喊其吃饭,试图拽取张鑫头发时,表带划伤了孩子的头皮,于是顺水推舟,将张鑫带到医院包扎,借机提取了头发和血样。
随即,张祥将张鑫和自己的血样、头发一齐送往南通附属医院。15天后,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排除了张祥与张鑫的亲子关系。
得知真相后,张祥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张鑫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庭上,张祥出具了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处出具的DNA报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其与张鑫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云辩称,张鑫系其与张祥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张祥要求通过鉴定的手段确认张鑫非其所生,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有过错,从而剥夺张鑫的继承权。张祥私自所做的鉴定没有任何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采信。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祥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鑫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张祥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张祥单方收集血样后鉴定形成,血样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张祥提供的检验报告与其要证明的事项之间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当未成年人利益与客观事实相冲突时,不能盲目追求客观事实。即便原告的主张可能是事实,但未成年人自身是无辜的,不能以其拒绝鉴定做出对其不利的判断。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祥的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张祥申请撤回上诉,南通中院裁定准许。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适用
通常情况下,法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并作出公正判决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要求,但这只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求,有原则必然存在特定情况下的例外。当涉及未成年人亲子鉴定时,就可能与人类追求的根本社会价值背道而驰。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往往是父母之间存在感情纠葛或者利益冲突,未成年人是无辜的。如果由于父母一方的过错,在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的时候,通过强制鉴定的手段否认亲子关系,很可能给其心理造成长久的阴影和一辈子的负担,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严重的可能对社会产生逆反心理,最终危害社会利益。因此,此类纠纷不宜一味追求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释义》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是,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1987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在实践中仍有现实意义。该批复规定:“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本案中,原告私下取样鉴定,被告不承认鉴定报告效力,同时案涉未成年人又拒绝重新鉴定,而原告又不能举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考虑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暂不支持原告张祥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张鑫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