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要抚养权被拒绝 男子请求亲子鉴定法官:谁拒绝亲子鉴定谁承担不利后果
本报讯(记者 陈晓容)女友去世后,非婚生的女儿让外婆养着,为了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江津男子将孩子外婆告到法院,由于孩子外婆拒绝交出孩子做亲子鉴定,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孩子外婆败诉。 法官说法: 亲子鉴定是一个敏感话题,涉及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还关系到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处理,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一、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二、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三、被申请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四、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