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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要抚养权被拒绝 男子请求亲子鉴定法官:谁拒绝亲子鉴定谁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3-09-16 09:30 浏览量: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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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录:万先觉发布时间:2013-9-12  

    本报讯(记者 陈晓容)女友去世后,非婚生的女儿让外婆养着,为了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江津男子将孩子外婆告到法院,由于孩子外婆拒绝交出孩子做亲子鉴定,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孩子外婆败诉。
    2007年夏天,肖芳与邹刚经人介绍开始恋爱,2008年初,肖芳怀孕,并于同年11月8日剖腹产下一女。手术前,未婚的两人以夫妻名义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2009年年底,因性格不和,肖芳和邹刚分手,2010年10月13日肖芳为孩子补报出生登记,落户在肖芳户籍上,取名肖彤彤。
    2011年12月7日肖芳因工死亡,肖彤彤由外婆陈萍照顾。不久,邹刚得知肖芳死讯,遂向陈萍提出自己抚养孩子,遭到陈萍拒绝。陈萍认为邹刚不是肖彤彤的生父,争取抚养权只是为了要得到肖芳的死亡赔偿金。
    索要女儿不成,邹刚将陈萍告到法院,请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肖彤彤是他的亲生女儿,同时请求抚养肖彤彤。虽然接到法院的通知,但是外婆陈萍拒绝孩子与邹刚做亲子鉴定。
    由于陈萍拒绝将孩子送去做亲子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彤彤的外婆陈萍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确认邹刚是肖彤彤的亲生父亲,肖彤彤由邹刚直接抚养。

法官说法:

    亲子鉴定是一个敏感话题,涉及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还关系到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处理,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一、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二、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三、被申请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四、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肖彤彤是肖芳与邹刚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肖彤彤的外婆陈萍对此也没有否认。根据这个事实,可推定肖彤彤是邹刚的亲生女儿。而陈萍认为邹刚不是肖彤彤的亲生父亲,并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而邹刚申请亲子鉴定,陈萍却拒不配合,不利后果就应由陈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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