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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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90后单身姑娘“被结婚”了 突如其来,“替夫还债”被执行3.8万元

 发布时间:2013-09-16 09:39 浏览量:1374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9/13/content_43881.htm
  《扬子晚报》 夏传惠 郑冰 于英杰
  江苏淮安90后女青年陈某还未到结婚年龄,就“被结婚”成为戴某的“妻子”,几年来她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去年才发现自己被卷入一起个人与银行的借贷官司,还被判替“夫”还债,被法院从个人账户中划走了3.8万元。淮阴区检察院就此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抗诉,陈某拿回被划走的3.8万元。对导演假诉讼案的戴某,淮安警方于9月11日正式介入调查。

  天上掉下“欠债丈夫”

  淮安姑娘陈某1990年2月出生。去年初,她的银行账户被当地法院莫名其妙地划走3.8万余元。
  自己没做什么违法事,更没欠过什么人钱,怎么会被法院平白无故地执行了?大惑不解的陈某赶到法院询问。法官拿出一份民事判决书告诉陈某,她是一起银行借贷纠纷案的被告人,一审判决她与“丈夫”戴某一起履行这份生效判决书,共同为一笔在当地银行的贷款承担还债责任。
  一头雾水的陈某当场向法官解释,自己从未在这家银行办过贷款,也根本不认识戴某,更不会与戴某存在婚姻关系,自己也从未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法官出示了陈某与戴某的“结婚证明”,那是2009年7月29日戴某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上有“某村委会”公章和“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
  原来数年前,陈某还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时,就已“被结婚”,“丈夫”就是欠债的戴某。按判决书,陈某作为妻子,要替“丈夫”戴某承担还债义务。
  无奈之下,陈某只好向淮阴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地上捡到“还债妻子”

  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最终查明真相。
  2009年9月5日,当地人戴某、金某、安某成立联保小组,并和银行签订联保协议,银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何一成员申请,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小组成员之间自愿为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由于银行规定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已婚”,所以戴某和银行签协议时,谎称已结婚,配偶就是陈某。并向银行提供了伪造的共同还款承诺书、陈某的户口登记卡及结婚证明等材料。“陈某之前把自己的临时身份证弄丢了,恰好被戴某捡到。”检察机关查明。
  2009年9月,戴某向银行申请到了小额贷款,贷款数额为5万元,期限12个月。戴某还了一小部分后不再还贷,银行于2011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传唤,戴某、陈某、金某、安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任何答辩。2011年10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戴某和“妻子”陈某共同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3.8万余元。随后,陈某的银行个人账户被一审法院依法执行。

  三份材料都是伪造的

  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是依据陈某是戴某“妻子”这一“事实”,而认定这一关系的证据存在三方面虚假之处,是戴某蓄意伪造的。
  首先,戴某提供的陈某户口本复印件是伪造的,与陈某本人的户口本存在多处明显不同,所盖“派出所”公章存在明显差异; 陈某提供的户口本真实性得到公安机关认定。
  其次,戴某提供的陈某与其“结婚证明”是伪造的,在这份证明上,结婚时间是2009年7月29日,而此时陈某不满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也证实,结婚证明上的“婚姻登记专用章”是伪造的;此外,戴某本人实际上也是未婚。
  第三,戴某提供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及“贷款合同申请表”上的签字“陈某”也是伪造的。经公安机关笔迹鉴定,这两份材料上的“借款人申请人配偶”处的签字“陈某”,与陈某本人签名字迹不同。去年底,淮阴区检察院就此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警方调查“丈夫”

  今年上半年,淮安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变更一审判决,同意银行撤回对陈某的起诉,不再要求她承担还债责任;恢复对被告人戴某、金某、安某的执行。陈某拿回被划走的3.8万元。
  淮阴区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在该案中,因戴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检察机关在抗诉后,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对戴某应该立案侦查。9月11日下午,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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