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天津两口子法院闹离婚 女方索要分居抚养费获准

 发布时间:2013-08-26 09:15 浏览量:545

http://www.022net.com/2013/8-23/485448332932641.html
 庭审中,孙某表示同意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认可婚生子随齐女士共同生活,但对抚养费数额及从何时给付存在争议。齐女士认为,被告应当从双方开始分居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而孙某则认为分居期间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不存在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夫妻闹离婚,女方起诉至法院,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还向男方追索分居5个月的子女抚养费。而男方表示,抚养费应该从离婚之日算起。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令男方给付女方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齐女士与孙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婚姻生活中,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趋于紧张。后来,齐女士带着孩子从家中搬出,回到娘家居住。齐女士称,孙某冻结了自己的工资卡,不向孩子支付生活费。她和孙某正式分居后,孙某对她和孩子不闻不问,不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她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同时要求孙先生支付自分居之日起孩子的抚养费。

  庭审中,孙某表示同意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认可婚生子随齐女士共同生活,但对抚养费数额及从何时给付存在争议。齐女士认为,被告应当从双方开始分居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而孙某则认为分居期间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不存在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所以,应当从离婚之日起给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是否应当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作为基础,原告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庭审中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但对于抚育费数额,双方有争议。原告和被告均对对方的收入证明存在异议,但均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明予以佐证。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和被告年度平均收入状况及子女生活需求,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为宜。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并不因双方分居而有所改变。孙先生在与齐女士分居期间,并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依法应当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分居至离婚的5个月的子女抚育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共计5000元。

  本市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该义务都不会发生改变。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一般只判令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本案将离婚前、分居中的抚养费一并做出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避免了另案起诉所产生的成本。(记者 张家民)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