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3-08-20 08:56 浏览量:574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49738.shtml
摘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是指遗嘱人订立了数份遗嘱,前后遗嘱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相抵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前遗嘱与后遗嘱相抵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视为被撤回。前后遗嘱相抵触时,前后遗嘱之间关系的确定;遗嘱部分内容相抵触时,该部分范围的认定;多份遗嘱同时存在且不能辨别时间先后顺序,前后遗嘱效力的确定。本文将从此三方面进行探讨。从法理、遗嘱制度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笔者认为后遗嘱是前遗嘱的补充为宜;前后遗嘱内容相冲突时,应当首先探究遗嘱的上下文、遗嘱人意图等,再进行效力辨析;多份遗嘱同时存在不能辨别时间时,由遗嘱受益人共有。
关键词:遗嘱撤回 遗嘱效力 抵触
一、前后遗嘱相抵触撤回概念
遗嘱撤回的形式,在理论上主要分为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 法定撤回是指遗嘱人虽未明确表示撤回遗嘱,但法律依据遗嘱人订立遗嘱后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产生撤回遗嘱的法律效果的撤回。法定撤回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撤回,二是行为的撤回,三是物质的撤回。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撤回,是指遗嘱人订立了数份遗嘱,前后遗嘱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相抵触时,前遗嘱与后遗嘱相抵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视为被撤回。前后遗嘱必须是依法成立的遗嘱,否则不会产生遗嘱效力。在我国内地《继承法》及其《执行继承法意见》第20条第二款规定了前后遗嘱相抵触的撤回形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可以看出,我国法条规定的较为笼统,但在实践中,如果前后遗嘱部分内容相抵触,前后遗嘱之间的关系应当视为是相互补充还是后者代替前者;如果遗嘱部分内容相抵触时,该部分的范围如何认定;如果存在多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且不能确定其时间,那么其效力如何等等在学理上都有争议,值得进一步探究。下文将对前后遗嘱之间的关系的认定;遗嘱部分内容相抵触时,抵触部分范围的认定;多份遗嘱内容不同且不能确定其时间其效力三点进行探讨。
二、前后遗嘱相抵触理论争议
首先,前后遗嘱的关系的认定。《瑞士民法典》,认为后遗嘱是对前遗嘱的否定,其第511条第一项规定,被继承人作成最终处分未言明废止前所作成处分时,除无疑的表为其单纯的补充除外,代替前处分。《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认为,后遗嘱是前遗嘱的补充。《德国民法典》第2258条第一款规定,在后遗嘱与前遗嘱相抵触限度内,原遗嘱因前遗嘱的作成而废止。《法国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日后重新订立的遗嘱如未明确取消以前所立的遗嘱,以前订立的遗嘱仅有与新遗嘱不相符合或抵触的条款无效。
其次,遗嘱部分撤回的范围如何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撤回是指,遗嘱人在订立后一份遗嘱时变动了前一份遗嘱中的部分内容。前后遗嘱之间的关系,决定了遗嘱部分内容撤回的效力。如果后遗嘱是为了补充前遗嘱而存在,那么只要不是前后遗嘱的内容无法并存,前后遗嘱的内容都有效,都可以依照遗嘱继承。如果后遗嘱是为了否定前遗嘱而存在,那么前后遗嘱内容不同,后遗嘱就是对前遗嘱否定,除非能证明后遗嘱是为了补充后遗嘱而存在。
第三,同时存在多份遗嘱效力认定。多份遗嘱内容前后不一致且无法识别先后顺序,前后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在英国的判例中,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前后不一致且不能确定多份遗嘱订立的先后顺序时,该多份遗嘱时都不生效。大陆法系学者则持有不同观点,如台湾地区胡长清和戴炎辉等学者认为遗嘱都有效,应该执行其中的一份,对另外一方进行相关救济。史尚宽学者则认为,应当依照有效解释的原则,除非遗嘱内容不能同时执行外,应当解释均为有效。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如陈琪炎、黄宗乐等人。林秀雄学者则认为为了兼顾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益和遗嘱人的遗嘱意思,可参照奥地利的相关规定,在遗嘱内容可以并存的情况下遗嘱都生效,如果不能并存,则由遗嘱的受益人共有受遗赠权。
三、笔者观点
前后遗嘱的关系如何认定,我国有学者建议学习《瑞士民法典》中关于遗嘱中部分内容撤回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认为,后遗嘱是前遗嘱的补充,更为合理。原因之一在于,依法理分析,在私法领域中,有意思能力的主体对外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会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比如当事人发出要约,如果对方作出承诺,意思发出方则要受其发出要约的限制。同理,遗嘱人以遗嘱形式作出遗嘱意思表示,那么其一旦死亡,遗嘱符合遗嘱生效要件,其遗嘱意思就要受到其遗嘱的限制,如果遗嘱人作出的遗嘱意思没有明确撤回,就应当推定未撤回部分仍生效,后遗嘱原则上应当视为前遗嘱的补充。原因之二在于,依遗嘱制度的发展趋势,遗嘱意思自由已经得到法律普遍认可,法律应当尽可能地保证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得到彰显,在能判断遗嘱内容真实有效时,尽可能推定前后遗嘱都有效,而不是将后遗嘱原则上视为对前遗嘱的否定。原因之三在于,个人财富的激增,财富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遗嘱人可能在订立遗嘱时对其个人财产处分无法周全,不同遗嘱处分财产时可能有疏漏,前后遗嘱在一定程度上之间可以相互补充。故笔者认同后遗嘱是前遗嘱的补充的观点。
前后遗嘱相抵触部分内容被撤回时,被撤回部分范围如何认定。遗嘱人在某些因素影响下可能会全部撤回遗嘱,也会部分撤回遗嘱。部分撤回遗嘱可以表现为删减部分内容,变更继承人继承份额,改变某一继承标的继承人等等。比如,遗嘱人在前份遗嘱中将其房产的三分之二遗赠给甲,后份遗嘱中将其房产的三分之二遗赠给乙,遗赠人的房产如何分割?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相抵触部分,以后份遗嘱为准,但在该例中如何解释相抵触部分,是指整个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相抵触,还是指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相抵触。笔者认为,遗嘱部分撤回,不能判断遗嘱撤回的具体部分时,应首先对遗嘱进行解释,从遗嘱的上下文探究遗嘱人真实意思,比如遗嘱人撤回遗嘱的缘由,在该例中,如果遗嘱人因为主观原因,对甲产生了不满而对乙产生了好感,因而改变房产三分之二的归属时,应认定第二份遗嘱是对第一份遗嘱整个撤回。如果无法探究遗嘱人真实的意思和撤回缘由,也不能根据遗嘱的上下文探究遗嘱人遗嘱意思时,则依照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相抵触部分以后一份遗嘱为准,而相抵触部分是指不能完全共存的部分,例一中不能完全共存部分仅为房产的三分之一部分,因此甲乙各得三分之一。
总而概之,笔者认为遗嘱人部分撤回遗嘱时,不能仅从遗嘱的内容上确定遗嘱部分撤回还是遗嘱全部撤回,应当首先对前后遗嘱的订立意图,遗嘱的上下文进行分析,在不能确定遗嘱人遗嘱意思时,应当尽可能地使两份遗嘱同时生效,只有当被撤回部分完全不能成立时,才能认定后遗嘱撤回了前遗嘱部分内容。
再探讨关于多份遗嘱同时存在,效力如何判断问题。笔者赞同林秀雄学者的观点,如果遗嘱的内容可以并存,遗嘱订立的先后时间并不影响可并存内容同时生效,因为遗嘱内容没有相互抵触,即使遗嘱先后时间可以确定也不会产生撤回遗嘱的效力。如果多份遗嘱内容不能并存,笔者认为,虽然订立遗嘱的时间不能确定,但是必然有一份是遗嘱人最后的遗嘱意思,都认定为无效,依照法定继承,那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得不到执行,真正的遗嘱受益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如果都认定为有效,一方获利,另一方获得补偿必然会损害其他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遵照遗嘱人遗嘱意思,避免利益纠纷,遗嘱受益人共有是一个较好的对策。
需要补充的是:以订立新的遗嘱方式撤回遗嘱时,必须要有明确撤回前遗嘱的意思表示,如果仅仅表明“这是我最后一封遗嘱”等语句,并不能撤回遗嘱。如果遗嘱撤回附有条件或者后一份遗嘱本身附有条件,如果条件未满足,不产生撤回遗嘱的效力。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样,英国判例也确立了推定撤回遗嘱的效力,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撤回遗嘱: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重复,法官可以认定后遗嘱撤回前遗嘱的内容,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被撤回。与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不同之处在于,大陆法系没有规定前后遗嘱内容重复的也会产生后遗嘱撤回前遗嘱的效力,笔者认为,无需规定,遗嘱重复的内容不管是以前遗嘱执行还是后遗嘱执行,结果都是一样的,规定撤回与否无实际意义。
依上文探讨,我国在规制前后遗嘱相抵触的撤回形式可以规定:前后遗嘱相抵触时,应先解释前后遗嘱的关系,无法确定时,后遗嘱视为前遗嘱的补充;前后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抵触部分完全不能并存时,抵触部分无效;存在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有疑义时,由遗嘱受益人共有。
参考文献
1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
2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郭明瑞、房绍坤、关涛著:《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史尚宽著:《继承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8曹诗权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9陈苇主编:《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10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篇制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房绍坤、范李英、张洪波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8魏小军“试论我国法律中的遗嘱形式规则”,《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7期。
19林秀雄:“民法继承篇第十一讲遗嘱之撤回”,《月旦法学教研室》2010年第25期。20梁分:“遗嘱内容相抵触诸问题探讨”,《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1年13卷4期。
20 [英] Andrew Iwobi LLB 著: 《Essential Succession》,中国政法大学影印,2004年版。
21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
22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4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5张玉敏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建议稿》。
26陈苇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案建议稿》。
注释
1 参见史尚宽著:《继承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2页。参见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348页。
2 转引自史尚宽著:《继承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页。
3 同上注。
4 转引自林秀雄:“民法继承篇第十一讲遗嘱之撤回”,《月旦法学教研室》2010年第25期,第43页。
5 梁分:“遗嘱内容相抵触诸问题探讨”,《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1年13卷4期,第53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超
发布时间:2013-08-19 08:56:03
发布时间:2013-08-19 08:56:03
摘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是指遗嘱人订立了数份遗嘱,前后遗嘱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相抵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前遗嘱与后遗嘱相抵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视为被撤回。前后遗嘱相抵触时,前后遗嘱之间关系的确定;遗嘱部分内容相抵触时,该部分范围的认定;多份遗嘱同时存在且不能辨别时间先后顺序,前后遗嘱效力的确定。本文将从此三方面进行探讨。从法理、遗嘱制度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笔者认为后遗嘱是前遗嘱的补充为宜;前后遗嘱内容相冲突时,应当首先探究遗嘱的上下文、遗嘱人意图等,再进行效力辨析;多份遗嘱同时存在不能辨别时间时,由遗嘱受益人共有。
关键词:遗嘱撤回 遗嘱效力 抵触
一、前后遗嘱相抵触撤回概念
遗嘱撤回的形式,在理论上主要分为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 法定撤回是指遗嘱人虽未明确表示撤回遗嘱,但法律依据遗嘱人订立遗嘱后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产生撤回遗嘱的法律效果的撤回。法定撤回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撤回,二是行为的撤回,三是物质的撤回。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撤回,是指遗嘱人订立了数份遗嘱,前后遗嘱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相抵触时,前遗嘱与后遗嘱相抵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视为被撤回。前后遗嘱必须是依法成立的遗嘱,否则不会产生遗嘱效力。在我国内地《继承法》及其《执行继承法意见》第20条第二款规定了前后遗嘱相抵触的撤回形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可以看出,我国法条规定的较为笼统,但在实践中,如果前后遗嘱部分内容相抵触,前后遗嘱之间的关系应当视为是相互补充还是后者代替前者;如果遗嘱部分内容相抵触时,该部分的范围如何认定;如果存在多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且不能确定其时间,那么其效力如何等等在学理上都有争议,值得进一步探究。下文将对前后遗嘱之间的关系的认定;遗嘱部分内容相抵触时,抵触部分范围的认定;多份遗嘱内容不同且不能确定其时间其效力三点进行探讨。
二、前后遗嘱相抵触理论争议
首先,前后遗嘱的关系的认定。《瑞士民法典》,认为后遗嘱是对前遗嘱的否定,其第511条第一项规定,被继承人作成最终处分未言明废止前所作成处分时,除无疑的表为其单纯的补充除外,代替前处分。《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认为,后遗嘱是前遗嘱的补充。《德国民法典》第2258条第一款规定,在后遗嘱与前遗嘱相抵触限度内,原遗嘱因前遗嘱的作成而废止。《法国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日后重新订立的遗嘱如未明确取消以前所立的遗嘱,以前订立的遗嘱仅有与新遗嘱不相符合或抵触的条款无效。
其次,遗嘱部分撤回的范围如何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撤回是指,遗嘱人在订立后一份遗嘱时变动了前一份遗嘱中的部分内容。前后遗嘱之间的关系,决定了遗嘱部分内容撤回的效力。如果后遗嘱是为了补充前遗嘱而存在,那么只要不是前后遗嘱的内容无法并存,前后遗嘱的内容都有效,都可以依照遗嘱继承。如果后遗嘱是为了否定前遗嘱而存在,那么前后遗嘱内容不同,后遗嘱就是对前遗嘱否定,除非能证明后遗嘱是为了补充后遗嘱而存在。
第三,同时存在多份遗嘱效力认定。多份遗嘱内容前后不一致且无法识别先后顺序,前后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在英国的判例中,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前后不一致且不能确定多份遗嘱订立的先后顺序时,该多份遗嘱时都不生效。大陆法系学者则持有不同观点,如台湾地区胡长清和戴炎辉等学者认为遗嘱都有效,应该执行其中的一份,对另外一方进行相关救济。史尚宽学者则认为,应当依照有效解释的原则,除非遗嘱内容不能同时执行外,应当解释均为有效。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如陈琪炎、黄宗乐等人。林秀雄学者则认为为了兼顾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益和遗嘱人的遗嘱意思,可参照奥地利的相关规定,在遗嘱内容可以并存的情况下遗嘱都生效,如果不能并存,则由遗嘱的受益人共有受遗赠权。
三、笔者观点
前后遗嘱的关系如何认定,我国有学者建议学习《瑞士民法典》中关于遗嘱中部分内容撤回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认为,后遗嘱是前遗嘱的补充,更为合理。原因之一在于,依法理分析,在私法领域中,有意思能力的主体对外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会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比如当事人发出要约,如果对方作出承诺,意思发出方则要受其发出要约的限制。同理,遗嘱人以遗嘱形式作出遗嘱意思表示,那么其一旦死亡,遗嘱符合遗嘱生效要件,其遗嘱意思就要受到其遗嘱的限制,如果遗嘱人作出的遗嘱意思没有明确撤回,就应当推定未撤回部分仍生效,后遗嘱原则上应当视为前遗嘱的补充。原因之二在于,依遗嘱制度的发展趋势,遗嘱意思自由已经得到法律普遍认可,法律应当尽可能地保证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得到彰显,在能判断遗嘱内容真实有效时,尽可能推定前后遗嘱都有效,而不是将后遗嘱原则上视为对前遗嘱的否定。原因之三在于,个人财富的激增,财富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遗嘱人可能在订立遗嘱时对其个人财产处分无法周全,不同遗嘱处分财产时可能有疏漏,前后遗嘱在一定程度上之间可以相互补充。故笔者认同后遗嘱是前遗嘱的补充的观点。
前后遗嘱相抵触部分内容被撤回时,被撤回部分范围如何认定。遗嘱人在某些因素影响下可能会全部撤回遗嘱,也会部分撤回遗嘱。部分撤回遗嘱可以表现为删减部分内容,变更继承人继承份额,改变某一继承标的继承人等等。比如,遗嘱人在前份遗嘱中将其房产的三分之二遗赠给甲,后份遗嘱中将其房产的三分之二遗赠给乙,遗赠人的房产如何分割?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相抵触部分,以后份遗嘱为准,但在该例中如何解释相抵触部分,是指整个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相抵触,还是指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相抵触。笔者认为,遗嘱部分撤回,不能判断遗嘱撤回的具体部分时,应首先对遗嘱进行解释,从遗嘱的上下文探究遗嘱人真实意思,比如遗嘱人撤回遗嘱的缘由,在该例中,如果遗嘱人因为主观原因,对甲产生了不满而对乙产生了好感,因而改变房产三分之二的归属时,应认定第二份遗嘱是对第一份遗嘱整个撤回。如果无法探究遗嘱人真实的意思和撤回缘由,也不能根据遗嘱的上下文探究遗嘱人遗嘱意思时,则依照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相抵触部分以后一份遗嘱为准,而相抵触部分是指不能完全共存的部分,例一中不能完全共存部分仅为房产的三分之一部分,因此甲乙各得三分之一。
总而概之,笔者认为遗嘱人部分撤回遗嘱时,不能仅从遗嘱的内容上确定遗嘱部分撤回还是遗嘱全部撤回,应当首先对前后遗嘱的订立意图,遗嘱的上下文进行分析,在不能确定遗嘱人遗嘱意思时,应当尽可能地使两份遗嘱同时生效,只有当被撤回部分完全不能成立时,才能认定后遗嘱撤回了前遗嘱部分内容。
再探讨关于多份遗嘱同时存在,效力如何判断问题。笔者赞同林秀雄学者的观点,如果遗嘱的内容可以并存,遗嘱订立的先后时间并不影响可并存内容同时生效,因为遗嘱内容没有相互抵触,即使遗嘱先后时间可以确定也不会产生撤回遗嘱的效力。如果多份遗嘱内容不能并存,笔者认为,虽然订立遗嘱的时间不能确定,但是必然有一份是遗嘱人最后的遗嘱意思,都认定为无效,依照法定继承,那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得不到执行,真正的遗嘱受益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如果都认定为有效,一方获利,另一方获得补偿必然会损害其他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遵照遗嘱人遗嘱意思,避免利益纠纷,遗嘱受益人共有是一个较好的对策。
需要补充的是:以订立新的遗嘱方式撤回遗嘱时,必须要有明确撤回前遗嘱的意思表示,如果仅仅表明“这是我最后一封遗嘱”等语句,并不能撤回遗嘱。如果遗嘱撤回附有条件或者后一份遗嘱本身附有条件,如果条件未满足,不产生撤回遗嘱的效力。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样,英国判例也确立了推定撤回遗嘱的效力,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撤回遗嘱: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重复,法官可以认定后遗嘱撤回前遗嘱的内容,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被撤回。与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不同之处在于,大陆法系没有规定前后遗嘱内容重复的也会产生后遗嘱撤回前遗嘱的效力,笔者认为,无需规定,遗嘱重复的内容不管是以前遗嘱执行还是后遗嘱执行,结果都是一样的,规定撤回与否无实际意义。
依上文探讨,我国在规制前后遗嘱相抵触的撤回形式可以规定:前后遗嘱相抵触时,应先解释前后遗嘱的关系,无法确定时,后遗嘱视为前遗嘱的补充;前后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抵触部分完全不能并存时,抵触部分无效;存在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有疑义时,由遗嘱受益人共有。
参考文献
1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
2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郭明瑞、房绍坤、关涛著:《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史尚宽著:《继承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8曹诗权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9陈苇主编:《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10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篇制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房绍坤、范李英、张洪波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8魏小军“试论我国法律中的遗嘱形式规则”,《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7期。
19林秀雄:“民法继承篇第十一讲遗嘱之撤回”,《月旦法学教研室》2010年第25期。20梁分:“遗嘱内容相抵触诸问题探讨”,《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1年13卷4期。
20 [英] Andrew Iwobi LLB 著: 《Essential Succession》,中国政法大学影印,2004年版。
21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
22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4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5张玉敏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建议稿》。
26陈苇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案建议稿》。
注释
1 参见史尚宽著:《继承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2页。参见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348页。
2 转引自史尚宽著:《继承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页。
3 同上注。
4 转引自林秀雄:“民法继承篇第十一讲遗嘱之撤回”,《月旦法学教研室》2010年第25期,第43页。
5 梁分:“遗嘱内容相抵触诸问题探讨”,《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1年13卷4期,第53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