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抚养权 法院判决孩子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3-08-12 09:33 浏览量:455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5/id/966409.shtml
发布时间:2013-05-31 09:56:35
中国法院网讯 (余占胜 任毅) 我国婚姻法有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如果夫妻双方选择离婚,那是他们的一项权利,但同时也赋予了孩子有选择随父随母生活的权利。5月30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父母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法院在征求了二人女儿的意见后,作出了判决。
家住淮南潘集农村的原告杨女士和被告董先生于199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秋天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均系再婚。双方同居时,董先生有一个儿子,当时只有2岁,后一直随二人生活至今;杨女士与前夫生有一子一女,离婚时,孩子归前夫,抚养费自理。杨女士与董先生于2002年又生育一女,读小学五年级,现已12岁。双方婚后由于互不信任,相互猜疑,经常发生吵打,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董先生离婚。庭审时,由于双方均要求抚养二人共同生育的女儿,对此,法庭在庭审后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女儿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并向法庭书写了随母生活的书信。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要求离婚,董先生表示同意,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离婚时,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可见随父随母生活应由孩子自行决定,由于女儿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有其写给法院的书信为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尊重孩子的意见,将女儿判归杨女士抚养,董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对该判决均表示服判。
发布时间:2013-05-31 09:56:35
中国法院网讯 (余占胜 任毅) 我国婚姻法有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如果夫妻双方选择离婚,那是他们的一项权利,但同时也赋予了孩子有选择随父随母生活的权利。5月30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父母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法院在征求了二人女儿的意见后,作出了判决。
家住淮南潘集农村的原告杨女士和被告董先生于199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秋天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均系再婚。双方同居时,董先生有一个儿子,当时只有2岁,后一直随二人生活至今;杨女士与前夫生有一子一女,离婚时,孩子归前夫,抚养费自理。杨女士与董先生于2002年又生育一女,读小学五年级,现已12岁。双方婚后由于互不信任,相互猜疑,经常发生吵打,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董先生离婚。庭审时,由于双方均要求抚养二人共同生育的女儿,对此,法庭在庭审后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女儿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并向法庭书写了随母生活的书信。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要求离婚,董先生表示同意,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离婚时,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可见随父随母生活应由孩子自行决定,由于女儿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有其写给法院的书信为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尊重孩子的意见,将女儿判归杨女士抚养,董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对该判决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